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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产方面法律咨询?

137****2147 | 2014-04-12 21:43:26

已有2个回答

  • 144****8750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到本案当中,虽然房屋产权人之一声称自己不是唯一的房主而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在接受定金时就应当预见到另外产权人是否同意并告知买房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这是你们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以此理由来对抗第三人显示由情由理都是站不脚的,所以买房人此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让其双倍返还定金.

    查看全文↓ 2014-04-14 10:06:31
  • 132****3502

    你所谓的低价房是否是商品房,如果是就没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4-12 2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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