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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后,需经过哪些审核手续?

153****1003 | 2014-04-17 15:36:15

已有4个回答

  • 148****0944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
    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申请人**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高总价。
    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
    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
    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协调解决。

    查看全文↓ 2014-04-20 09:37:04
  • 134****5263

    武汉市二医院地址

    查看全文↓ 2014-04-19 20:36:01
  • 143****0040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查看全文↓ 2014-04-19 16:44:18
  • 135****2704

    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

    3、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人均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员,应年满30周岁。

    经审核,此次符合条件申购泡崖八区康顺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共有21004户,2006年10月22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按照房源数量1:1比例进行公开摇号排序,确定3688户入围家庭,另摇出400户家庭作为候补购房家庭。

    大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对本次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认定入围的申购家庭名单真实有效。

    现将公开摇号抽取的3688户入围家庭以及400户候补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入围申购家庭的申报情况有异议者,请于2006年11月6日下午4时前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受理窗口举报,举报的内容要真实有效,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将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此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购人,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受理单按照公示指定选房日期的上午8时30分,到泡崖八区售楼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限定当日办理购房手续(购房相关事宜请咨询泡崖八区售楼处,咨询电话:86497091、86499480)。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分局举报电话:

    中山区分局:39858017,西岗区分局:39612524,沙河口区分局:3961256,甘井子区分局:86602151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2006年10月23日

    注:1、公示指定日期未按时前来选房的申购人,购房顺序将排在当日选房名单**后;未领取《审批单》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

    2、领取《审批单》后,购房当日未选定住房的,将排在总选房名单之后再选;放弃购房的申购家庭将取消申购资格一年;

    3、候补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将根据剩余房源数量及摇号顺序确定,候补资格本次有效。剩余房源将于2006年12月28日在泡崖八区售楼处现场公布,候补申购家庭可以按顺序购买,查询电话:82490844。

    查看全文↓ 2014-04-17 16:42:20

相关问题

  • 广州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  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2  10m,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  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 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  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  2、 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  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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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一般标明其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购买二类经济适用房除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一、什么是二类经济适用房?所谓的“二类经济适用房”,其实是民间对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一类房子的统称。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一般标明其房屋性质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全部3个回答>
  •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如实填写《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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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领取《威海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好后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填写清晰完整真实准确的《威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低保户家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其认定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三)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六)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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