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选房看房 >详情

刚签完期房的购房合同,可以用合同去作抵押贷款吗?

148****5601 | 2014-04-17 18:01:27

已有2个回答

  • 141****1310

    正常情况下的流程是这样:客户看房,有购房意向后与开发商沟通,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合同,然后交**,再由办理贷款事项。
    不管怎么说,你交**时就应该拿到合同了,通常一式四份,你一份,开发商一份,银行一份,房产交易中心一份。
    至于有的开发商说先交**过段时间再拿合同,这样一是不合规定,二要小心开发商是为了给日后延期交房打埋伏(因为合同上的交付日期开发商可能会改)。

    查看全文↓ 2014-04-18 09:49:53
  • 144****8591

    实质是你购买的房产用于你在银行借款的抵押物。
    形式是你的购房合同原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做抵押登记备案。
    一般购房合同签订4份,一份开发商留底,一份给购房人,一份在房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备案,一份银行留做按揭贷款档案。
    这是我作为从事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回答

    查看全文↓ 2014-04-17 18:17:21

相关问题

  • 还贷期间的房子必须先清偿银行贷款以后,才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如果买方可以付全款的话,那您就不用麻烦,还清银行贷款,去建委解除抵押就可以进行过户了。

    全部4个回答>
  • 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可以办理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1. 经银行同意,卖房人与买方进行房产交易,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2.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后,通知借款人审查结果。银行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与卖方签订《楼宇按揭借款补充合同》,卖方将贷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尚欠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清偿;4. 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5. 银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在原贷款网点的按揭贷款帐户及相关帐户,用于偿还卖方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再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6. 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全部5个回答>
  • 所谓“法律效应”就是能够证明你与对方的借贷关系。有公证的证明作用更强大。没有公证的只要双方签字画押也有证明作用。但是用“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作用不大。因为个人是没有权力“押”住别人的房产证的。但是如果借条中说明了:如果不能按时还款,以该房产所有权还款。还有一定的作用。

    全部4个回答>
  • 可以的。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比例以上购房款;  4、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全部5个回答>
  •  注意事项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