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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可以买吗,会不会有风险呢?

158****0575 | 2014-04-18 10:51:10

已有8个回答

  • 133****3113

    风险很大的,我遇到过的就是拆了之后,把拆迁款都给了原来的户主,没有你什么事

    查看全文↓ 2014-04-21 09:38:38
  • 137****9517

    小产权房有几种,我知道的有三种:一种他是有使用权证的也就是说话常说的住房证,二种是单位做的只有合同,三种就是乡里改造还建的也有合同或有住房证.如果你不打算买卖可以选择这样的房子,因为价格要比同地段的商品房**少要便宜一半.但不管你选择哪一种小产权房,合同或公证书是必不可少的!
    这是你以后房屋拆迁还建的依据

    查看全文↓ 2014-04-20 19:39:57
  • 144****0862

    不可以买卖。买了风险很大!!因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

    查看全文↓ 2014-04-20 15:59:24
  • 156****1859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4-04-20 15:28:26
  • 132****0218

    不可以买卖。买了风险很大!!因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

    查看全文↓ 2014-04-20 11:07:14
  • 142****8160

    放心住吧,小产权就是不能贷款,买卖的话需要和开发商或土地所在地居委会改购房合同。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如果要是拆迁的话,肯定要赔偿的,具体怎么赔偿,赔偿多少要看当地经济水平了!肯定不会让你赔钱的!!

    查看全文↓ 2014-04-20 10:05:29
  • 138****6617

    小产权买卖只能私下交易,不被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4-04-19 09:11:24
  • 141****1409

    风险很大的,我遇到过的就是拆了之后,把拆迁款都给了原来的户主,没有你什么事

    查看全文↓ 2014-04-18 11:00:23

相关问题

  •   购买小产权房会有一些风险的。  第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  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  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二、小产权房转让面临的障碍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  第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第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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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2、看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有关规定,城中村的开发用地,必须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再通过“招拍挂”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武汉市国土房产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5、看有没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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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跟业主同为一个集体单位,可以买卖并且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是外集体或单位的人,只能签订协议并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建议不要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  如果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他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处在一种未经法定形式确定的状态,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  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各方的损失只能由各方自己来承担;  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唯一凭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3、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5、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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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中的“小”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称谓。小产权房即部分产权房。当时的部分产权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是特指建设在乡镇集体土地上对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第一、小产权房含义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第二、小产权房种类从建房土地来源上,可以将“小产权房”分为三类:(1)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2)建设在农民集体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设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的住宅。(3)直接利用农用地建设的住宅。第三、小产权房颁证单位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有时仅仅是合同约定,并没有任何产权证件。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房”、 “村产权房”等“集体产权”,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这些产权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产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第四、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一)法律效力风险“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分不同的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二)房产转让风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屋的保值和**有一定影响。(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四)监管缺位风险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 买这样的房子对个人来说,你没有独立的产权,你也不能使用集体的产权证去办理各种与产权相关的事(如抵押,贷款等). 但房产仍可以买卖,只是价格不能与独立产权房一样. 这种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俗名叫“乡产权”,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区级政府咨询。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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