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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131****0870 | 2014-04-22 19:42:18

已有6个回答

  • 136****1347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连续缴存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使用只要跟房子有关的就可以提取

    查看全文↓ 2014-04-25 10:14:04
  • 133****2612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
    *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 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4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
    * 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应由中介公司或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同意提供以下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1: 申请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的直系血亲的身份证(并随带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1份。如申请人需办理龙卡,再增加身份证复印件1张;

    2 :申请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的直系血亲的户口薄(并随带户口薄复印件)1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是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说明;

    3: 原产权政1份。现房权证中应注明是商品房、平价房或安居房;

    4: 经交易中心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份;

    5:房价30%上预付款收据1份;

    6:借款申请表2份;担保合同1份;

    7:借款、抵押合同1套,抵押合同4本,借款合同5本;

    8: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借款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直系血亲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结存单),每人各1份;

    10:配偶及参与计算额度直系血亲同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每人各1份

    查看全文↓ 2014-04-25 10:05:39
  • 133****3791

    你的状态是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的,要连续缴纳6个月后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你可以提取里面有的公积金买房子,必须要有购房合同或是房产证。

    查看全文↓ 2014-04-25 09:40:08
  • 157****1888

    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买家有被强制性办商业贷款的感觉,但对开发商而言,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开发商不可以不办公积金贷款。换句话说,开发商可以选择要求买方办商业贷款,这只是双方协商的事。因此,开发商在不愁卖的情况下,多倾向于资金回拢快的商业贷款。

    查看全文↓ 2014-04-23 12:15:47
  • 152****5482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非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非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款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这个是我以前看到的帖子,一直保存着,希望能帮助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4-23 09:17:45
  • 157****1625

    你好!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4-22 20:06:20

相关问题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1、借款人具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且手续齐备、合法;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5、购买住房的,需已付清了购房价格30%的**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已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7、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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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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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7.非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8.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9.出国、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非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11.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款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这个是我以前看到的帖子,一直保存着,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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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买房不知道,纯贷款的话,陕西这边**高50万,超过10万需要提供房产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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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一般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信用审查标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共同承诺还款人)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等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贷款: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10、有骗提、骗贷记录。11、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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