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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复审

149****3443 | 2014-04-23 13:21:53

已有9个回答

  • 158****3618

    广州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
    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2
    10m,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
    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 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
    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
    2、 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
    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3、 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 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 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 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 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
    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四、说明:
    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 《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
    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
    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
    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
    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
    上公布。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址: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查看全文↓ 2014-04-26 10:16:59
  • 146****2804

    一般都要几个月时间啊····

    查看全文↓ 2014-04-26 10:11:55
  • 155****2157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程序: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1]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请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查看全文↓ 2014-04-25 22:24:56
  • 145****5219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

    查看全文↓ 2014-04-25 09:37:23
  • 143****8879

    可能你之前提供的资料存在异议,或者有人举报你,或者政策有改变

    查看全文↓ 2014-04-25 09:06:44
  • 135****2309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以下程序: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公示→批准并公告→轮候→配售通知→选房后购房。

    查看全文↓ 2014-04-24 19:21:32
  • 156****1700

    可能原因是您当时的一些证明存在异议,或者是政策有变动,要重新审核所有经济适用房。

    查看全文↓ 2014-04-24 15:36:08
  • 133****4850

    复审的时间一般是20个工作日!!

    查看全文↓ 2014-04-23 17:37:40
  • 142****6649

    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查看全文↓ 2014-04-23 1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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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4、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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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办法让他不超标。这个办法就需要自己想了。

    全部8个回答>
  • 您好!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待三级公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您的申请资格通过审核。经济适用房的终极公示在本网 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 中进行公示,您可在此查看是否有您的名单。

    全部3个回答>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广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需提交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附录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 广州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指南一、购房资格条件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10m,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1、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2、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3、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4、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5、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6、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7、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四、说明: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上公布。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址: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