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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问题,在线跪求,谢谢!

157****0985 | 2014-04-24 18:40:29

已有7个回答

  • 133****0226

    具体问题不能先签字,如果签字了,有可能落入对方的陷阱。

    查看全文↓ 2014-09-19 17:42:25
  • 143****5714

    具体问题不能先签字,如果签字了,有可能落入对方的陷阱。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57:29
  • 141****8496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42:22
  • 155****2780

    工厂的拆迁补偿价比民房的要低很多啊,兄弟!

    查看全文↓ 2014-04-26 10:03:39
  • 152****9897

    量面积的时候可以一起量,但是增修面积这个一般情况在说了要拆迁以后都是不承认的了

    查看全文↓ 2014-04-25 09:12:34
  • 155****7724

    至于补偿都是统一的标准哈 具体你想怎么弄就不知道了!

    查看全文↓ 2014-04-24 22:56:37
  • 146****4945

    正常情况下大队不会乱写面积的你想要增修房屋应该需要大队批准你才能增加面积吧?

    查看全文↓ 2014-04-24 18:50:58

相关问题

  • 正常情况下大队不会乱写面积的你想要增修房屋应该需要大队批准你才能增加面积吧?

    全部8个回答>
  • 意见强调,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可以按照拆迁相关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 此外,意见还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拆迁户给予了优先权,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要优先配租、配售。

    全部5个回答>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房屋的,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备案;县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民**备案。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审批前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现房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折价计入,但现房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全部6个回答>
  •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全部3个回答>
  • 土地证代表土地被买断;土地划拨证代表国家给你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赔偿标准没区别!但你个人所得有区别,前者你将享有全部补偿所得,后者如果是国家开发你只能得到房产的补偿或给你拆迁安置房,土地国家可以直接收回不增加补偿,如果私人开发的,给你的补偿,你就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一税种。所以前者获利比后者多。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