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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或过来人 拆迁事宜

139****3219 | 2014-04-26 17:35:44

已有6个回答

  • 158****3065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据此拆迁赔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查看全文↓ 2014-05-19 15:02:46
  • 154****1422

    房子拆迁,开发商肯定是要赔偿的,但具体赔偿多少得和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赔偿肯定是根据房子的占地面积而定。

    查看全文↓ 2014-04-28 12:01:28
  • 155****5358

    我不太了解你那的情况!建议:可以先了解一下具体的拆迁原因,对于一些急切需要快速解决的可适当提出一些恰当的补偿!当然要求的补偿不可以太过分!
    因为我国政策和相关的地方性法律都有规定,对于拆迁的标准金额都有具体的规定!请参照武汉市相关的法律条文!

    查看全文↓ 2014-04-28 10:26:39
  • 132****4615

    这个好像不能,因为房证上不是你的名字。所以只有你们自己是不可以领取拆迁款的。如果那个房主人家真的跟你计较起来,那你这部分钱要分一点给那个房主。但是如果那户人家不计较,那就无所谓了!你现在买的这个房子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子,要是人家那个原房主现在反悔你打官司也不能赢得!!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47:58
  • 145****7380

    你好,房子被开发商给占了,肯定要给赔偿。具体的赔偿还是你们先协商。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36:54
  • 133****2314

    我的朋友是做房产中介的,你这样的情况还是等产证上的日期满5年再交易比较合算。因为所说的5年期限是按产证算的,如果你走回迁房的路线,那么比交营业税还不核算。这个是大头,其他的只是零星开支,问题不大,契税也是买家承担的。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一个办法:和买家私下签定协议,在07年8月开始办理交易,现在可以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当然价钱合适的话可以先让他们入住,户口当然暂时不迁)
    另一个办法是:先出租,等到期再出售,我的朋友可以帮你挂牌
    还有一点,你们是私人对私人,跳过中介的,很多事情比较繁琐和麻烦,如果可以,我为你推荐一个有经验的经纪人,只收取合适的一点费用就可以帮你一起办理相关事宜(可以面谈,也可以电话)
    有问题再给我留言吧,希望你满意

    查看全文↓ 2014-04-26 17: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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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将房转租与丙方,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如果甲方不同意转租,可以把房子收回,原合同解除,原先的“优先租赁权”约定当然也撤消。 如果甲方同意转租,当然转租是原合同期限内。在同意转租的时候,可以重新约定:合同期满后,甲方对于乙方、丙方是否给予“优先租赁权”。 所谓“优先租赁权”,应该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吧?对甲方来说,这种“优先租赁权”**好不要写在合同里,否则,到时候,别人出的租金比乙方或丙方高,甲方怎么处理?对乙方来说,这种“优先租赁权”到时找不到出租店面时,或许有点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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