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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能够建职工住房吗

131****5296 | 2014-04-26 21:44:08

已有5个回答

  • 139****6922

    你好!
    一般不允许了。但是,好多地方“变通”了,为职工搞“微利房”。

    查看全文↓ 2014-05-19 14:58:49
  • 145****5365

    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
    由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查看全文↓ 2014-05-19 14:54:43
  • 136****7841

    住房公积金是房改以后国家对在职职工住房的一种补助。它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出资组成,单位和个人同时拿出工资基数的一部分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个职工都有自己的帐户,用于职工购房、装修等大额支出。
    如果没有支取过,退休以后全部返回个人。离职或跳槽后原单位停止缴存帐户封存,待新的单位继续缴纳时,再启封使用。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10:59
  • 155****0629

    机关单位有自己的职工住房很正常,没有听说经济适用房给机关当职工房,理论上那也是不允许的。真正需要房的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很难的。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10:49
  • 153****7281

    要相信我们的政府啊

    查看全文↓ 2014-04-28 16:21:05

相关问题

  • 将停止审批机关集资建房项目作为任务之一,缘于去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同时,对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建设部表示,各级监察机关将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专业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已建成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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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的做法,不切实际,逐级都有对策,在变通执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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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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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破产所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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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的单位福利房相当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买卖,如果有证的话需要了解该单位房的权属性质,是属于集资房还是房改房,是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有相关出售的协议。如职工部分集资,所取得的集资房为部分产权,出售时需要单位同意,且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标准价的房改房拥的是部分产权,出售也需要经单位同意才可出售,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该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产权人房产为全产权且没有其它纠纷,购房者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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