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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有权随意停业主的电么?

148****6007 | 2014-04-26 22:25:23

已有12个回答

  • 134****3852

    绝对不合法。物业不是供电部门无权断电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26:48
  • 147****4711

    物业没有那权利停你的水啊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21:25
  • 141****7131

    该交的费还是要交,如果你认为物业不作为,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
    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执行,如果你的要求超出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可以拒绝执行。
    你拒交物业费不合法,物业公司停你家的电也不合法。
    双方协商解决吧,谁也不愿意扯皮撒!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19:15
  • 138****0508

    停车场(位)如果是业主名下产权,价格当然可以随便定,但也得服从物业管理。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04:54
  • 157****3437

    物管条例有明确规定,小区公用地域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也就是业主在买房时给了钱钱的,如果停车要收费,只有小区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利,收来费用作小区业主公用》

    查看全文↓ 2014-04-28 18:53:34
  • 148****0390

    双方都不合法。

    查看全文↓ 2014-04-28 13:10:50
  • 153****3554

    你好,不合法,属于违法行为,物业没有权利这样做,谢谢,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4-04-28 11:52:20
  • 158****9846

    物业公司无权断您的水电

    查看全文↓ 2014-04-28 09:18:44
  • 153****1898

    昨天,《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若现有车位、车库已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收取使用费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关键词:水电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草案》规定,专业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费和随意停止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终用户提供服务。
    关键词:车位 占用共有道路设置车位应经2/3以上业主同意 《草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以及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车位、车库用地已经由业主公摊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和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草案》还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未出售车位、车库不定期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其他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需要的应当随时收回。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可用于出售的车位、车库等于或者少于房屋套数的,或者售后剩余车位、车库等于或者少于未出售房屋套数的,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现有车位、车库已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收取使用费的,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草案》规定,未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有车位的外来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短时间内临时停靠的除外。 关键词:物业交接 遭业主拒绝服务的原物业应当停止服务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为避免物业服务出现管理真空,《修订草案》对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手续作出具体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业主委员会明示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且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
    延续服务期间,业主委员会明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接受其服务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停止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关键词:维修资金 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下次业主大会审议追认 《草案》结合我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实际情况,规定小区物业出现紧急情况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草案》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损坏、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业主委员会报告的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不得紧急动用。
    业主委员会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下次业主大会审议追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在出现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情形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查看全文↓ 2014-04-27 22:58:36
  • 152****7534

    供电局投诉不太对吧,毕竟是物业停的电,应该去物业的上级部门投诉,或者找新闻媒体曝光一下,但是,如果你不交物业费是前提,哪也说不出理啊。

    查看全文↓ 2014-04-27 14:34:53
  • 155****1282

    物业没有权利。你可以直接起诉物业该断电影响你生活的行为。至于物业费,那是另一回事,不要把两件事撤在一起。

    查看全文↓ 2014-04-27 09:19:52
  • 156****6042

    车位的价格,业主无权干涉,物业费可以干涉的

    查看全文↓ 2014-04-26 22:51:00

相关问题

  • 物业不作为,可以投诉物业办,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开除,也可以起诉——但是如果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而且基本上你必败无疑。 物业断你电,属于侵权,可以投诉,也可以起诉——如果因为断电造成的损失,有证据的话,可以索赔——至于损失和取证,可以自己想办法,搞的他大一点嘛

    全部4个回答>
  • 业主委员会无权停你家的水和电。理由如下:我国关于物业管理法规中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该项权力,业主委员会只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催缴你们拖欠的物业费。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所以,我国关于物业管理法规中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该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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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利啊,但是很难换的掉

    全部9个回答>
  • 1、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2、业主得到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是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全部3个回答>
  • 是有权利但是租户可以按合同来起诉业主租赁合同会有约束

    全部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