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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房

131****1265 | 2014-05-25 13:06:13

已有4个回答

  • 147****3085

    共有产权房就是政府部门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变更为个人完全产权的,也是商品房,就是权属是多个部门所有,交易环节上有所限制

    查看全文↓ 2014-08-05 19:52:25
  • 135****4617

    共有产权房就是政府部门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变更为个人完全产权的,也是商品房,就是权属是多个部门所有,交易环节上有所限制

    查看全文↓ 2014-05-28 09:08:19
  • 142****0442

    在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
    联系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保障房“产权共有”没那么简单。其一是保障房的价值评估。“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这样的算法,许多人者恐怕难以接受。
    时间概念,地段概念,参照房概念,都实在太相对了。而且房价参照周边商品房计价,可是保障房的质量谁来担保?二是政府既是保障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者,又是产权人之一,多个角色集于一身,很容易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违背公平、公正。
    既然产权共有,就意味着购房者与政府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当二者对估值、房屋质量等产生纠纷,如果再由政府同一部门或其它部门来出面解决,显然让人难以信服。
    因此,产权共有需要有一个利益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来对纠纷做出相应的裁决。那么,谁有资格、有能力担任这个“第三方”呢?

    查看全文↓ 2014-05-28 09:05:42
  • 136****3262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二手房、集资建房、房改售房、回迁房不在笔者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可以使用标准合同,也可使用其他合同。

    **近笔者又听到网友介绍:现在有些开发商将项目的尾盘不再出售产权,而是出售使用权。买这种房比买同类产权房便宜,但购房人还要每月按政府规定的公房出租价格交纳房租(现在是3元/平方米)业内管这种房也叫小产权房。对这种情况,笔者提醒购房者买这种房只是买了使用权,完全谈不到产权,当然这种合同和商品房的标准合同也没什么关系了。

    因此购房人签合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应该三选一,不能糊里糊涂都保留。如果一个都选不出来,就要考虑一下自己买的房将来是否根本不会得到国家发的房产证。

    查看全文↓ 2014-05-27 13:04:47

相关问题

  • 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房?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只不过房子是政府造的而已。

  • 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 什么是共有产权保障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只不过房子是政府造的而已。 共有产权保障房也叫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   共有产权保障房指的是当地政府所推出的福利房,由政府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低价销售的房屋,可以按照相关的出资比例签订合同,让中低收入的困难户也同样拥有购房的权利。一般来说共有产权需要和政府签订详细的份额产权协议,还需要将政府部分的份额补齐。  一般的共有产权房屋都建在交通便利的区域,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心城区的租房要求,而且在一些城市的相关规定当中,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同时在日后进行出售的过程当中,也可以将共有产权部分的份额,按照当时所制定的合同比例补齐之后就可以成为私有财产,进行上市交易。同时公有产权也可以进行出租,但出租的收益,也会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 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月收入达5000元的也可以申请。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之后在贵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广。它的主要目的是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通过和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方式,减少买房成本,市民以后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特征 共有产权房与经适房的**大区别是,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共有产权房将传统划拨土地经适房的有限产权量化为明确的产权比例,从根本上解决了界限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让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有了准确的法律定位,也让过去经适房退出与市场接轨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共有产权房执行政府指导价,购房人的出资与房价总额的差价为政府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形成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或退出时,只要购买政府的产权部分或按比例与政府分成即可,并实施5年内原价购买,5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 共有产权房优势 1. 降低房价 共有产权房分散安排在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由政府统一回购、供应。分散建设的总量为当年住宅总量的5%~10%。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房项目则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公开出让,一般安排在拆迁成本较低的地段,以降低房价。 2. 避免投机行为 政府可通过“合股买房”拥有部分房屋产权,来遏制富人买房、投机者炒房、转租等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以出让土地方式建设的共有产权房,其购买人即使弄虚作假成功,其得到的也只是使用价值,由于产权明晰,如果私下倒卖,买卖双方都侵占了共有产权人即国家利益,国家追讨其非法牟利于法有据。 一是因为共有产权房模式可以通过出口反制入口,申购人的寻租动力大大减弱,行贿购房得不偿失;二是将改变过去供不应求的状况,实现“房等人”,共有产权房不再像传统经济适用房那样,因为是稀缺资源而产生寻租空间;三是共有产权房质量和价格与同类商品房直接可比,因此建设和供应就有了直接的参照和约束,特别是变“补砖头”为“补人头”,直接补助老百姓购买商品房,政府甚至可以从建设和供应环节完全退出,因此也就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寻租空间。 共有产权房问题 首先,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出资比例不好确定。政府究竟是以土地、税收优惠作为投入还是另外投入真金白银,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产权比例由谁来确定、**终确定的产权比例是否公平合理,都难定标准。因此,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确定产权比例,好说不好做。 其次,政府对“共有产权房”的监管成本并不低。由于政府的这部分产权属于公共产权,政府就要履行产权人的监督职责,因此,“共有产权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后续管理等方面,政府投入的监管成本必然比现在要多。 再者,政府的投资收益如何使用同样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