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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有什么条件?

132****6528 | 2016-03-28 17: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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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1138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查看全文↓ 2016-04-08 10:15:28
  • 131****0367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处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职工进城务工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查看全文↓ 2016-03-28 17: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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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4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后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5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6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年内可以提取。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和偿还额度内每年可提取1次。这也是职工普遍办理的提取业务——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同时,职工无房且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一年提取一次,一次能提取7200元。7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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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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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公积金提取流程: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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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公积金提取取现,湖南省直公积金, 壹捌贰柒肆捌玖贰叁柒伍,1827489****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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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0种情况可以提取,10种情况可提取 该负责人指出,对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只要符合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就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可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用于支付房租;如果已解决住房问题,在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可将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数提出,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按新《通知》规定,职工可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申请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有问题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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