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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青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有什么内容

152****7721 | 2016-05-11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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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5099

    近日,随着商业银行房贷政策收缩,各商业银行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七折优惠,并停止发放三套房房贷,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管理中心已经接到通知,从即日起公积金购买二套房**提高至50%,利率提高至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并停止发放三套房房贷。 国家出新政 潍坊已执行 11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接到通知,从11月4日起,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新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其中二套房**由之前的20%,提高到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也提高到了1.1倍,由4.05%提高到了4.455%,而且停止发放三套房房贷。” 30万贷20年 多还一万五 10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曾下文上浮了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4日开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利率也从4.05%提高到了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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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潍坊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季度配租、随时受理申请的制度。潍坊市将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配租流程,做好中心城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住房保障、市直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配租等工作。那么在潍坊到底如何申请公租房呢,请看下面申请流程吧! 潍坊市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综合保税区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自2015年起,市区住房保障低收入线标准调整为低于26327元。 一、申请条件: (一)市区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在《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将在中心城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四类保障对象之后,执行第四类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凡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的外来人员、随行直系亲属以及在其企业内从业的人员均享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资格。 据《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上年度潍坊市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为30973元。 二、申请材料 (一)家庭(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新就业人员由工作单位和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并到企业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住房情况协查通知单》,到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居民家庭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审查公示----街办审核----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市审查公示-----登记-----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市审查公示---登记----配租。 四、租金标准 60平方米以内,优先对象、**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政府确定的平均价格70%的租金。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与住建部门于5月份在潍坊主流报刊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信息公开”栏目里公告。 五、配租方式 通过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公开配租。对申请家庭按照优先对象(一类)、低保家庭(二类)、低收入家庭(三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四类)的先后次序分配。 潍坊市实行常态化配租,随时受理保障对象申请。在有实物房源的情况下,每季度配租一次;没有房源时,将申请对象纳入轮候范围。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配租到房源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优先配租。轮候期为1年。 基层主管部门随时受理群众申请,每季度前两个月申报材料在各区、开发区运行,**后一个月前5日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按规定程序排序,申请对象到房屋产权单位领取顺序号后,当月内到基层主管部门申报。按照“类别优先、先申报优先”原则,为申请对象确定选房顺序号。待公示完毕后,将配租资格证发给申请对象,并及时将公示结果告知房源产权单位。 详情请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也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信息公开”栏目((http://jsj.weifang.gov.cn)查阅详细信息、下载相关表格。 六、咨询电话: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080722 8096931 潍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188831 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15966 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281817 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57078 高新开发区房管局 8786833 滨海经济开发区房管局 5307655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8060859 峡山生态发展区规划建设局 7731352 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228089 潍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潍坊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几个科,看你是要做什么综合科: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阳光大厦22楼西厅管理科: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贷款科: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新华路支行财会科: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阳光大厦22楼西厅监督检查科: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路口阳光大厦22楼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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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6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通知。明确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潍坊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异地贷款需满足九项条件 拥有潍坊市户籍; 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求; 所购住房须是“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 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购房**款比例符合规定; 法律法规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高贷款额度和**长贷款年限。 借款人须所购住房抵押并找一名保证人 借款人须用所购住房抵押,同时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费用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保证人须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需提供多项材料 借款人除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地及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实际收入与缴存基数不符的提供缴存地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 贷款 **多不超40万元 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高贷款额度和**长贷款年限。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记者查阅了我市的相关文件了解到,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含)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目前我市规定的是**长不超过30年,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二手房、押旧买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如今,在公积金贷款买房和提取方面,国家政策进一步放松,地方各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施了一系列的惠民措施。本期购房指南整理了截至2015年11月2日衡阳市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看看有哪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吧?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二)降低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比例 职工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四)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登记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可申请个人贷款(可凭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领养证明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界定亲属关系)。 (五)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二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二套房80%)。 (六)推进省内异地贷款 我市在启动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拟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实现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满足职工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七)实施“先取后贷”政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 (八)调整租赁提取政策 1. 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九)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物业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缴存职工子女、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封存状态(改制企业职工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潍坊市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外商投资企业为16%。单位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