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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

131****0519 | 2016-05-11 16: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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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9657

    如今买房不仅仅是钱的问题。由于各地政府想要抑制高房价,于是出台了很多房屋限购政策。很多本来想在北京市买房的人,因此遇到了困难。那么,北京市**新购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下面将作出解答。 一、北京市**新购房政策,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 从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北京市**新购房政策的相关解答 1、问:已有住房如何界定?是认房还是认贷? 答:“京十五条”中,对于房产的界定用的字眼是“拥有”,这代表着对于已有住房的认定,采用的将是认定该家庭目前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即“认房”。 2、问:列入了限购的家庭,把现有住房卖掉,可否再买房? 答:按照新规,是按照家庭目前实际拥有的房产来认定的。如果已将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就可再新购房。这也照顾到了部分改善型需求的家庭。 3、问:已购商业或“商改住”,算不算已有住房? 答:此次政策只是针对住宅,与商业无关,因此已有的商业房产,不计算为已有住房。对于“商改住”,如果是住宅的房产证,则认定为已有住房。 4、问:外地人如果在外地已有住房,是否会被限购? 答:此次限购措施中,针对的还是在京拥有的住房,如果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在北京没有住房,就可以新购买一套。 5、问:如果丈夫是外地户籍、妻子是北京户籍,但两人尚未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丈夫已有的房产会不会计入家庭房产? 答:在新购房审核中,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即使户口本上未登记,但身份证条形码中肯定会显示婚姻状况,所以丈夫已有房产将被计入家庭房产中。 6、问:一个家庭如何界定? 答:还将延续去年“京十二条”的规定,即一对夫妻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7、问:丈夫和妻子一个人是北京户籍,一个人是外地户籍,如何认定家庭户籍? 答: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8、问:社保和纳税证明都需要提交吗? 答:限购政策中用的是“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表述,因此社保和纳税证明,只要有一样就行。 9、问:新政策表述上是“连续5年”,中间是不是不能断? 答:必须是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如果不连续是不能购房的。如果曾经因为换工作,中间落下一段的话,个税可以去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10、问:外地户籍家庭需要的纳税和社保证明,如何提交? 答:社保不需要购房者提交相关证明,核查系统通过购房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在人力社保部门自动查询到其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购房者在税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以上就是对“北京**新购房政策”“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所作的解答。由于不断高涨的房屋,各地政府都陆续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北京市的房屋限购的**新政策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这在压制房屋投机的同时也为正常购房带来了困难。如果您对北京市购房政策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他们会为您提供更加详细和实际的解答。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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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有关楼市调控的话题也沸沸扬扬:长效机制何时出台?行政手段会否退出?一系列的问题牵动着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心。目前,限购仍然是控制房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北京购房限购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购房限购政策 一、北京市**新购房政策,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 从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北京市**新购房政策的相关解答 1、问:已有住房如何界定?是认房还是认贷? 答:“京十五条”中,对于房产的界定用的字眼是“拥有”,这代***着对于已有住房的认定,采用的将是认定该家庭目前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即“认房”。 2、问:列入了限购的家庭,把现有住房卖掉,可否再买房? 答:按照新规,是按照家庭目前实际拥有的房产来认定的。如果已将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就可再新购房。这也照顾到了部分改善型需求的家庭。 3、问:已购商业或“商改住”,算不算已有住房? 答:此次政策只是针对住宅,与商业无关,因此已有的商业房产,不计算为已有住房。对于“商改住”,如果是住宅的房产证,则认定为已有住房。 4、问:外地人如果在外地已有住房,是否会被限购? 答:此次限购措施中,针对的还是在京拥有的住房,如果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在北京没有住房,就可以新购买一套。 5、问:如果丈夫是外地户籍、妻子是北京户籍,但两人尚未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丈夫已有的房产会不会计入家庭房产? 答:在新购房审核中,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即使户口本上未登记,但身份证条形码中肯定会显示婚姻状况,所以丈夫已有房产将被计入家庭房产中。 6、问:一个家庭如何界定? 答:还将延续去年“京十二条”的规定,即一对夫妻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7、问:丈夫和妻子一个人是北京户籍,一个人是外地户籍,如何认定家庭户籍? 答: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示,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8、问:社保和纳税证明都需要提交吗? 答:限购政策中用的是“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述,因此社保和纳税证明,只要有一样就行。 9、问:新政策***述上是“连续5年”,中间是不是不能断? 答:必须是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如果不连续是不能购房的。如果曾经因为换工作,中间落下一段的话,个税可以去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10、问:外地户籍家庭需要的纳税和社保证明,如何提交? 答:社保不需要购房者提交相关证明,核查系统通过购房人的身份证号,就可以在人力社保部门自动查询到其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购房者在税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以上就是对“北京**新购房政策”“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有哪些”所作的解答。由于不断高涨的房屋,各地政府都陆续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北京市的房屋限购的**新政策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这在压制房屋投机的同时也为正常购房带来了困难。如果您对北京市购房政策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他们会为您提供更加详细和实际的解答。

  • 北京房价连续上涨,今年出台的“国五条”也未能抑制住楼市。面对火爆的楼市,各地政府都顺应具体情况出招调控。北京针对住房限购方面,有哪些政策呢?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被称为“**严厉楼市调控措施”的“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实行。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其后更多城市出台限购令,广州限购令也在10月15日正式公布。 针对备受关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今年的动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北京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放松,并将进一步完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并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动检查限购执行,坚决遏制投资投机型需求。同时,北京还将坚持和完善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其中二手房**低计税价格计划在今年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也有望调整完善。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包括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学生的集体户口不可以),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以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指的是: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的子女。既是子女成年以后,户口和父母的在一起,也算两个家庭)。

  • 15日晚间,堪称史上**严的通州限购新政公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非京籍家庭纳税或社保要同时满足全市和通州的双重要求。拥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民则可享受京籍家庭同等待遇。 根据通州新政,对于京籍家庭在通州购买住房,一是在京没有住房的可以购买一套。而已拥有1套住房的京籍家庭,则需要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或是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可再购一套通州住房。 非京籍家庭如果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绿卡),在通州区的购房资格审核中,持“绿卡”会视为京籍家庭。需要提醒的是,“绿卡”都有有效期,因此提交购房资格申请时,要注意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数据显示,通州区常住人口132.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只有68万人,将近一半的人没有北京户口。通州或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试点,将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 北京市公租房的核心政策是,必须取得本市廉租房、经适房或限价房资格的家庭,放弃配售配租的,可以转而申请公租房。详细内容可以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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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8月14日晚,北京市住建会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14日起,通州购房执行**严格限购政策!政策规定对“已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通州落户满3年及近3年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商品住房”,同时规定,对“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也不得购买通州商品住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通州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通州区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销售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四)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其他规定不变。 <p align="right">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p align="right">2015年8月14日 附: 北京限购令细则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首都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本市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毫不动摇,常抓不懈。 (二)认真落实房价控制目标。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是: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价格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三)建立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税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房地产调控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切实做好房价稳定工作,确保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全市房价控制目标总体一致。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五)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本市成立专门的购房资格审核机构,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联网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发放;进一步强化购房人贷款资格审核,严格按规定***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 (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预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八)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统筹考虑本市人口、资源、环境因素,保持适度土地供应规模,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1650公顷。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增加自住型、改善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九)完善土地市场监管。继续实行供应计划地块公布机制,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供应节奏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存量土地储备开发力度,尽快形成实际用地供应。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十)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落实2013年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6万套,竣工7万套的任务。二季度前完成项目供地、规划等手续,落实财政资金,三季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推进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开展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10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和简易住宅楼改造工程,做好城乡结合部地区重点村回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十二)加强建设分配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统筹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完善保障家庭的经济及住房状况审核机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来京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入住家庭后顾之忧。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十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六、强化市场监管和预期引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十六)严厉打击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全面、客观、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主动解读市场走势、调控政策措施及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对误导市场、误报误读的不实信息和言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问题严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九)加强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基础信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本市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