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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借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 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43****4312 | 2016-05-11 16: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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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1465

    都知道借名买房肯定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很多人因为没有资格,还是会去干这种冒着巨大风险的事情。真要这么做,可能会有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避免呢?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李先生想借用朋友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他该怎么做才能确保日后不会出现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律师作出解答:你可以和朋友签订一份协议,表明是由你出资购房,只是借用了他的名字,同时一定要把房产证放在自己手里。此外,你还可以和朋友签订一份抵押合同,把房子抵押给你,并进行登记,防止他把房子出售。但这些都不能够杜绝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所以你必须谨慎而行。 借他人名义买房,需知道有这些法律风险。 一、名义产权人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二、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 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 三、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 从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另一种情况是,名义产权人中途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 如果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 五、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 六、过户产生的税费 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重要!重要!重要!如何尽可能地规避“借名买房”带来的风险? 一、弄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 如果所要购买的房屋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好不要购买,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房钱两空。 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人一般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应当在借名买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三、借名买房人控制买房手续材料、留存足够的证据 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务必保存好。这样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反悔,借名买房人就可以凭借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归借名买房人所有。 四、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为防止名义产权人违反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得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现此类违约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就为双方严格履行借名买房合同,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保障。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4:03

相关问题

  • 由于房产限购和贷款审批等问题,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购房者想到利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看似解决了一时困境,但对于双方其实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姐姐打算投资一套学区房,口头约定以妹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妹妹的名下,购房款由姐姐自己承担。几年后姐姐想收回房子,妹妹突然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的账户转给开发商的,但其交付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遂认定大李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子判给了姐姐大李。 案例二: 10年前,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因不是北京户口,便以侄子名义购买了天通西苑一套房屋。赵女士交纳了**款,又以侄子的名义贷款并按月还款。签订购房合同后,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赵女士出资,以侄子身份证购房,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赵女士及其家人所有。多年后,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称房屋是属于自己的。**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赵女士侄子。 法官介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少涉案人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即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适房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借名买房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被借名者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二、缺少出资凭证难以追回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友,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在法院审判中,出资凭证是法院认定的关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购房款确实是由借名买房人实际出资,证据不能存在瑕疵,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案例一中姐姐没有切实有效的出资凭证,追回房屋就可能面临困难。 三、被借名者出现财务或人身意外 从被借名者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被借名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另一种情况是,被借名者发生人身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本文中案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被借名人同样承担风险 此外,出借姓名一方也同样承担着风险。出借人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的房屋购买,可能原本能够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了。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

  • 买房对任何家庭来说,动辄数百万,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协议,约定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却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终,法院认定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韩女士可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适房买卖有条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张先生。在约定过户之日,彭女士却拒绝过户,她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25万转让给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指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代支公积金。但是,为方便职工,进一步优化服务,允许以下三种代支行为:(一)允许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支公积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支取的,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拨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二)缴存职工因故确实无法本人办理提取,代办人又不是直系亲属或无法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的,原则上由单位代办,但款项必须拨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转付职工本人。(三)除上述两种情况,缴存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书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凡属代办提取手续的,代办人都必须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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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以下几种:(一)借名购房政策房。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 1、借名买房合同或被确认无效,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购买其本人不具有资格的政策性住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2、借名人易发生“房钱两空”的后果;3、出名人的资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旦借名人不按规定还款,银行则不仅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