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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出现什么陷阱 如何寻找对策

138****1717 | 2016-05-11 16: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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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3940

    一、定金的性质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等合同内容。购房者以定金的形式缴付了一部分款项,并约定七日后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七日后,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购房者发现开发商的小区规划与签订认购书时知晓的情况不一致,经协商不能**终达成购房协议,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付的定金,但开发商认为是购房者不履行购买义务,而拒绝退还定金。 分析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返还定金,因为这是由定金的性质决定的。定金分为五类,一类是立约定金,它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类是成约定金,它指以交付定金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则合同不能成立。三类是证约定金,此种定金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定金的交付则证明合同成立。四类是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类是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购房人交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其法律效果是保证双方订立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中购房人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因为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具备条件,在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返还定金。即前提条件为必须双方存在过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理解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条件即具备。而其它各国民法规定,只有在不履行合同方有过错时,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双方非因其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如《德国民法典》第338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付定金的当事人的事由致其负担的给付不能时或者契约因付定金人的过失而撤销时,受定金人有权保留定金。”我国台湾现行民法第249条第4款规定,“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为了适应各国及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认为,在本案中,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双方应于七日后协商签订合同。其核心内容是购房者前往开发商处与开发商协商合同的具体事宜。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分歧,达不成协议,并非任何一方的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立约定金适用的前提条件,并非不签订合同就违反了定金罚则。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开发商的过错。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也主张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其原因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已了解到相应的小区规划设施,而在签订正式预售房合同时,开发商对此却不予认可。购房者是基于信任开发商所述的具体情况才愿意缴纳定金,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但由于开发商缺乏**基本的诚信,将小区规划任意更改,从而导致购房者不愿意购房。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违反了民事行为中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返还购房人的定金。又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不按照相应的说明履行义务,则存在对购房者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行为是一种可以撤销的行为,故购房者完全可以基于欺诈而要求撤销定金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二、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由于房屋都是期房,在我国现阶段,又是卖方市场,因此,买受人在并未完全了解房屋及周边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就急于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金的约定,很容易造成购房人自身权益损失。比如,签订合同后,由于按揭款不能办下来,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有可能是丧失定金。或者由于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开发商就以买受人的原因而不退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束购房人。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开发商的一些不诚信行为导致格式条款并未恪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发商的不诚信。现在房屋还处于卖方市场的环境下,购房人往往看到开发商的广告就迫不急待地下定金。但是购房人缺乏对楼盘的了解,**多只能通过开发商沙盘模型、置业顾问的介绍来进一步了解楼盘。并且开发商还会在不起眼的地方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当购房人定下房屋后,发现与开发商宣传的不一致不愿意再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会引用“以规划为准”作为借口,不会返还购房人定金。实际上一开初开发商就是做的一种虚假广告,骗取购房人的眼球,引购房人进入圈套。在预售合同中出现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而在购房人缴付定金时,购房人一般是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的。在民法通则中,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在民法领域是帝王原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动摇的。因此,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定金制定的目的只为了限制购房人,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帝王原则,在这种环境下订立的定金条款显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 第二,没有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开发商在房屋还未开工的时候就以卖号的形式获取一部分资金。这种买号有叫认购金的,也有叫定金的。获取的资金由开发商自由支配。这部分资金如果用于开发房产还是情有可原的,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不能保证所买的房号能够变成房屋。前一种,购房人在不愿意签正式合同时,应当如数返还,后一种如果非因购房者的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资金另作他用,根本无力返还购房者认购金或者定金,从而造成购房者利益受损。因此,在开发商的预售收入全都自由支配,使预售款收入与开发商自有资金帐户混为一体时,而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就导致开发商只要有地而无须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终导致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第三,购房人缺乏相关的购房知识。作为购房者,没有专业的房产知识,认为广告或者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的承诺,而未注意开发商的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这样的用语。在签订认购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时,对开发商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又不引起足够重视,待产生纠纷时,才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剥夺。 三、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对策 定金的各种效力与作用说明定金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在有些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尤其在大宗商品房屋买卖中的缺陷。现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开发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披露给购房人。包括小区周边规划及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基本情况等。购房合同中应明确如下内容: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有定金条款的,应约定定金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比如立约定金的效力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当合同不成立时,将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付款方式中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明确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购房者投诉多、不守信的开发商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建立“黑名单”,使其信誉度彰显于世,购房者根据开发商的诚信度决定购房。 第二,建立完善的开发商资金监管体系。开发商资金应专款专用。虽然有不少企业运用无资本运作的成功范例,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融资制度保障下。在还未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的情况下,开发商自有资金需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开发房屋。对开发商开发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资金帐户和预售款帐户进行及时监控,以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赢利性。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就是要为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创造一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不履行合约、不诚实者和违法者就要给予应有的惩治,否则一切规章制度都将形同虚设,公正的市场秩序也很难建立起来。 第三,购房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者定金合同之前,应该对商品房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详细的考察,有可能的话,请专业的购房律师陪同。在购买商品房时也应当有意识的抵制显失公平、违背诚信的条款,对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当严格审查其内容,而对于某些暗含风险的条款则应当经过慎重分析后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商品房侵权问题一旦出现,**有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诉讼解决。另外,处于弱势群体的购房者,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成立购房者民间组织,集体维权、集体诉讼、集体签约,从而**终通过购房人的法律意识的增长促进开发商诚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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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大多数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用的都是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在这份购房合同中,也许就有“格式条款”,如果事后双方在此条款上 有分歧,大多会发展成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场合,合同文本多为开发商提供,存在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正因“格式条款”未经磋商订立,实际履行过程各方易有理解分歧,是买卖纠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首先应该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为标准进行统一且客观的解释;而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均合理时,考虑到开发商作为条款制作人,有可能通过预设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将不合理解释强加于购房人,此时,应对开发商作出不利的解释,以维护购房人权益。 再者,“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逐条磋商拟定,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所以发生条款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比“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负有就“格式条款”向购房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注意的义务。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应负的义务、或是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如约定认购定金不作退还、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面积误差不能退房等,均属无效。 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一、仔细并逐条阅读合同文本,有疑问的条款可当场要求开发商予以释明;二、对于“格式条款”,购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商定修改;三、手写、手填等“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性,若有特殊约定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载入合同文本。

  • 居民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大都与签约水平不高和签约不规范有关。有关方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下面一些合同陷阱:  陷阱一:偷梁换柱。如果房开商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应拒绝签约。  陷阱二:瞒天过海。《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提示性条款,每一提示条款都需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约定。  陷阱三:以假乱真。消费者要认真核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销售商的主体资格等是否合法有效。  陷阱四:不明不白。对房屋质量、户型、楼层、采光、朝向等都需要当事人具体约定。  陷阱五:责任不明。要明确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陷阱六:有名无分。应约定产权证的办理。  陷阱七:投诉无门。目前解决纠纷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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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 根据目前市场碰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争议的条款及注意事项,先总结一下几条,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签合同前先查看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交房前应查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消防安全合格证》。 2、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3、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4、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5、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 6、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7、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8、房地产权的办理属于登记义务,办理不应收取费用(除各项的过户费、维修基金等国家要求交纳的) 9、物业管理条款,要明确物业费所收取的项目为哪些,交房时应提前缴纳几个月的物业费,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12、注意开发商的广告是否和合同上所要求的一致 13、针对付款方式、核算方式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并把双方允诺的内容写人正式合同。要注意公平合理,慎防开发商设置过重义务,日后无法履行 14、对于付款延期,付款延期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书写相同。 15、商品房质量,与开发商协定房屋的质量标准,应主要包括:房型、使用功能、用料、施工、配套等;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处罚方式由双方协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约条款要明确到具体情况。 对于商品房的质量,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的内容包括:墙体平直的标准;防水的标准,即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表面裂缝的标准:即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即开发商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承诺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 你是否有买商品房的打算呢?如果有,那你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不知道的话那就一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7)关于装修标准和设备标准。购房者不能只单纯地信任样板间或广告、售楼书等宣传品中对装修的许诺,而应在购房合同中将房内外的装修和设备设施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等内容约定清楚,这样才能**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8)关于房屋面积。在签合同时应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面积误差比为多少,根据全国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有能力和义务将建筑面积的误差比限定在3%以内,购房者应根据选择的计价方式,对建筑面积的误差比进行限定,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9)关于交房期限。开发商对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脱责任,因此在签约时购房者应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让开发商任意地列举一些牵强的理由。 (10)违约责任。签约的目的是为房屋出售后出现的违约情形而提前设置一些防范条款,对违约的内容、违约的责任应尽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标准确定下来,这样便于操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列举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提请仲裁,二是提起诉讼。两者只能择其一,如果双方合法地选择了仲裁条款,将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12)签订补充协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项要进一步补充,如:将开发商做出的口头的或广告中的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