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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保障房的条件有没有降低 非深户能够申请公租房吗

143****2212 | 2016-05-11 16: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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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3434

    深圳市**新发布的相关文件指出,保障对象将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 深圳的保障房门槛,今后将大幅下降:深圳户籍的无房家庭、外地在深圳的住房困难人才家庭,今后都将可以申请。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下称“《纲要》”)已获深圳市政府批准予以发布。《纲要》指出,深圳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将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并且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筹集方式,由新供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转变为盘活存量土地、城市更新配建等方式为主建设保障性住房,当中还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及城中村的自建楼等。 ●亮点一 保障范围扩大 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有望申请公租房 《纲要》指出,在全面实现户籍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无房家庭,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家庭延伸。具体思路则表现以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户籍无房家庭住房困难,以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解决非户籍人才家庭住房困难。 此外,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合理确定“租售补”比例关系。具体表现为减少直至停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逐步建立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以租为主,在实物配置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充分挖掘利用社会存量住房,满足不同住房保障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亮点二 盘活存量住房 统建楼或转为公租房纳入保障房体系 在盘活存量住房的条款当中,《纲要》明确指出,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土地,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并按照政府指导租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指导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价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此外,研究探索通过征收、租赁、收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资房、“城中村”自建房或没收违法建筑等方式,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加快历史遗留政策性住房房改审批及产权登记处理工作,加大清理盘活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及其他存量住房力度,提高存量住房的使用效率。 ●亮点三 切断上市后路 新售出保障房转让只面向在册轮候家庭 目前,深圳正在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对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轮候库,轮候时间控制在3至5年。下一步,深圳将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予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纲要》还指出,逐步建立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作。对新售出的保障性住房,买受人需转让的,应面向在册轮候家庭出售。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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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保障房申请条件非常严格,简单讲,需要深圳本地户口,名下没有住宅,中低收入,诸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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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简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正文开始>>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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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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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规定不一,建议您登陆当地政府网站房管网站查询。 1.2007年和2008年,深圳两次推出公共租赁房,租金价格为每月13%7E18元/平方米,与市场价相差30%左右。 2.由于深圳公租房与经适房的申请条件并无实质差别,且公租房价格缺乏比较优势,加之申请人有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传统观念,故两次公租房与经适房同时推出时,公租房缺乏吸引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5.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7.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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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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