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厦门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 购房者必知哪些经济适用房知识

138****6834 | 2016-05-17 10:28:43

已有1个回答

  • 154****4637

    厦门经济适用房政策解答: 1、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一个?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工作。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五级审核,分别还有社区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在申请审核各阶段与市住宅办、市建设与管理局共同把关。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 (1)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即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资产在家庭收入标准的6倍以下 (2)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2平方米; (3)必须具有厦门户籍,即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家庭成员中的一位成年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5、个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吗? 具有厦门户籍,符合申请条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6、哪些情况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另外,因为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隐瞒或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等情况被社会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予以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7、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及调查审核、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报送市住宅办。 (五)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市住宅办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市住宅办根据核查结果审核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市住宅办按轮候顺序,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组织进行选房、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8、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住侨房的,须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六)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七)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八)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提供相关证明; (九)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证书、文书或合同等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9、什么是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轮候制度,即社区居委会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申请系统根据申请时间顺序自动为申请户生成一个轮候号,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户根据轮候号顺序参加以后的选房、配售。 10、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查看全文↓ 2016-05-17 10:33:43

相关问题

  • 符合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是: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全部3个回答>
  • 您好,经济适用房贷款前提条件1、5年内经济适用房不能贷款购买。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2、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贷款购买。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产权,这样,即使出现坏帐等情况,银行也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1、抵押贷款2、质押贷款3、保证贷款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注:当前采用较多的是以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方式。其他三种方式在购房者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采用。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条件1、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的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自然人;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个人的自身能力为主;

    全部4个回答>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八条 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房地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符合项目法人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媒体上公示后进行公开招标。各有关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按规定程序为中标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施工等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户型标准,要以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住房面积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不得低于70%,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小区网 论坛)的中户型不得超过20%,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左右(论坛 房价 动态)的大户型不得超过10%。 项目的户型标准(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由市房地局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同市房地局订立《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质量标准、开发建设要求等条款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房地产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项目手册》中,并按月报市房地局查验。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3、营业税等税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市物价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管委和市房地局分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到市房地局申请办理销(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销(预)售房屋套数领取《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市房地局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位置、套数、面积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须提交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收回的《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报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属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投诉的,市房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其购房,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其所得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统一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调整为70年;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折旧后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不按《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执行,擅自转让项目经营权、不按时填报《房地产项目手册》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项目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可对建设单位每出售、出租一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市所属县(市)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2、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 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 2650 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 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税,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税。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 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3、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 状况都应有所了解。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 光、朝向等基础资料。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 可以,首先必须房本满五年,其次交易的话除商品房二手房买卖交得费用外,还要多交一个土地出让金,每平米15.6元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