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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会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

145****9927 | 2016-05-17 10: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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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83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工作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利益博弈强度大。随着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如何更好地扮演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平衡各方利益,既能支持城市建设又能安置好拆迁民众。首先,得知道土地征收的问题才能解决,下面先说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所暴露出的问题 1、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主体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也有房屋拆迁公司,甚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申请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主体,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就房屋征收部门的规定作何理解没有标准。随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受案标准将得到统一,立案上交材料也将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是违法强拆出现的隐患。 2、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利益博弈空间大。其实在每一件强制拆迁案背后,并不是被拆迁人不愿意拆迁,而是希望通过拆迁能改善其生活条件,使其在拆迁中的利益**大化。要实现利益**大化,就现行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来说,既不统一,又难以满足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从而导致拆迁工作出现困境,陷入强制拆迁的境地。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部分补偿少的被拆迁人在心理上很难理性对待此种情况,从而抗拒拆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并切实贯彻显得尤为重要。 3、执行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地位不明确。**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从该条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的实施主要是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但不排除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情况,但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组织实施,在强拆组织实施中的地位不明确。 4、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不健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的舆情导向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人民法院虽然对强拆工作一一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作了详细汇报,但与媒体等的联系和沟通尚未建立,一旦部分媒体对拆迁强制执行的导向出现问题,那么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就陷入被动之中,所以加强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 5、强制拆迁后,法院信访压力大。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案件中虽然成功实施了拆除,将土地交还给申请人,在案件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但事实上还有很多事后问题,如在个案房屋拆迁案中,人民法院将土地交给了申请人,案件已经了结,但被执行人认为房屋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很多事情都找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特别是涉及拆迁的赔偿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人民法院是没有决定权的,即便组织协调,也力不从心,致使被执行人上访,信访压力由人民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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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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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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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为了顺应政府的改革发展,一些住房和土地被征用拆迁,土地被征用时政府会做出一定的补偿,很多人都不了解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怎么补偿的?下面就由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的相关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四、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五、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怎么赔偿的问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只有了解国家关于土地的赔偿条例,才能在拆迁赔偿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事实说话,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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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即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宅基地的地价和房屋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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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工作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利益博弈强度大。如何解决城市建设和人民居住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重要。下面一起看看小编整理的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完善建议。 1、严格立案审查,统一受案标准。立案审查是对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在立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统一的受案标准进行立案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逾期又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2、建议政府调整统一补偿标准。之所以出现房屋拆迁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还是在于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还在于政府部门把统一或调整补偿标准拿上议事日程,这个标准要整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得因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而擅自私下改变补偿标准,树立补偿标准统一性的威严。 3、明确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地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是审查、辅助执行机关,特殊情况下才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人民法院不能随意卷入强制拆迁之中,这样既符合人民法院整体审执分立原则,又不至于把人民法院推向强制拆迁的“风口浪尖”。 4、建立健全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舆情导向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情况作的新调整,各级人民法院更应在时代热潮下,建立健全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充分掌握房屋拆迁的舆情方向,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及所需的帮助,这样才能在时下控制好舆情,把握好宣传方向。 5、建立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协调机制。强制拆迁案件事后信访的根源在于被执行人认为其所得补偿尚未达到其能接受的标准,而政府相关部门所采用的标准和被执行人所说的标准,人民法院又不具有审查权,人民法院在化解强制拆迁后信访案件本应处于协调地位,但实际却成为化解信访“第一人”,鉴于人民法院在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加强政府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涉拆迁案件信访化解协调机制,让在信访当事人所涉及问题可以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担起化解信访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