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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契税怎么算?二套房认定标准是怎样?

131****4600 | 2016-05-30 16: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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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9046

    受二胎政策的开放,首套房、二套房**比例的降低等利好政策的影响,购买改善性住宅的人也越来越多。买房时要缴纳多少契税,契税怎么计算?二套房又是怎么判定的呢? 一、买房契税怎么计算 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且各个地区经济差别较大等情况,二套房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在这个范围内依据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契税收取比例(参考): 1、 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且户型建筑面积在90(含90)平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来执行; 2、 户型建筑面积大于90平米且小于或等于144平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 户型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购买非普通住宅、购买二套或多套住房的以及购买商业性质的房屋,契税均按照4%来执行。 主要省市契税政策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等省,南昌、海口、铜陵等市:购买家庭唯一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可减半;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并且为家庭唯一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契税。 江苏、福建、天津: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缴纳1%的契税;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按照1.5%的契税缴纳,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的契税。 黄山: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员购房契税可减半 。 湖州、宣城: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契税减半。 潍坊: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契税可减半。 二、关于二套房的认定 1、个人之前已经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该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房。 2、个人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又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该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够查询到贷款记录的,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二套房。 4、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买房时,契税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了解自己需要支付多少契税,避免造成事先不知晓首套、二套契税标准,造成急需用钱时到处借钱的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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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无锡:已对契税进行调整,新的标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小于90平方米,契税为1%;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大于90且小于144平方米,契税为1.5%;家庭非唯一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契税为3%。此外,10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常州市地税局出台新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下征收总房价1%,90-144平方米征收总房价1.5%,144平方米以上首套或任何非首套征收总房价3%。武汉:如果是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仍能享受1%的优惠契税,90平方米以上仍能享受契税为1.5%的优惠。但如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契税一律按3%执行。合肥: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房屋,契税税率为4%;购买144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契税减半征收,税率为2%;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税率来征收契税。但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依然为4%。芜湖暂行征收契税标准是:144平方米以下房子征收总房款的2%,144平方米以上征收总房款的4%。但对首套房等特定群体,市财政补贴一半契税。杭州: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按1%征契税;买二套房,不论面积,都要缴3%契税。北京: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税率从原来的1.5%上调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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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二套房、契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契税税率按照房价的3%缴纳;  参看国家规定:对首次购普通住房征收契税的标准:90平方内1%、90平方~144平内1.5%,非首次购房或超过144平按3%缴纳,非普通住房按3%缴纳。  二套房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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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套房购买和二套房购买对置业者影响重大,那么,如何确定自己是第几次买房呢?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东莞二套房认定标准具体如何执行呢? 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东莞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 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出台后,东莞各家银行将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认定标准?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由于这次二套房贷认定和实施标准规定由住建部颁布实施,因此各家银行将按相关认定标准从严执行。 一位在某银行东莞支行负责住房贷款业务的职员小玲表示,在统一认定标准出来以前,东莞部分银行的二套房认定相对宽松,有的银行仍然可以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界定是否属于二套房,但执行标准出来以后,银行只能按现有统一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东莞各家银行的做法仍是通过全国联网的银行征信系统或本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及判断客户所购房产是否属于第二套住房。通过异地房屋登记系统查找客户异地物业目前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上门居访面谈等形式因为太过耗时耗力,银行方面暂时不予实施。 二套房认定: 卖房后再购新房算首套 根据相关规定,如购房者之前买过一套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将第一套房出售转让后再行买第二套房,只要从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第一套房的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据悉,针对以上规定,东莞部分银行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做法,即使有银行贷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能向银行证明第一套房产已不在家庭成员名下,同时有证明显示该套房已经出售转让给其他人,该购房者再贷款买房,算第一套。 如果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首次置业,但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否就只能按二套房标准执行房贷?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目前东莞部分银行的做法是,只要客户东莞本地银行账户有超过一年的流水

  • 二套房认定标准早在2010年5月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房贷中“二套房”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不是以前普遍所认为的单一“认贷”或“认房”,而是更为严厉的“认房也认贷”,而且是以家庭为单位。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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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