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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有哪些常见陷阱 如何快速摆脱这些陷阱

135****4367 | 2016-06-07 1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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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7247

    买房一直都是购房者们的头疼事,很多的购房者们在买房子的时候总是会被置业顾问忽悠。定金、订金、认购金、诚意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房产证上的住房面积,你真正能享用的有多少?以及如何应对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 陷阱1:“四金”认清楚“定金”不能退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订金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都要原数返回。 认购金 “认购”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购金”来体现。在缴纳“认购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诚意金 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所致。 置业建议 “定金”在缴纳之后不能退,而“订金”、“认购金”、“诚意金”在购房者放弃购房时,是可以无条件退还的。即使这样,在签订任何条款时也要留个心眼。 陷阱2:置业顾问“承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面对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购房者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置业顾问“承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置业建议 置业顾问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购房者在选择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置业顾问的“承诺”,不能作为购房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都需要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陷阱3:警惕“卖完了”等热销假象 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诚意金”。 置业建议 在看房的时候,还可以到售楼部要求售楼员出示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个本子上,记录着该楼盘真实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你心仪的这套房子是否已卖出。 陷阱4:房产证上的住房面积 你能享用多少? 建筑面积 购房者购买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即写在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公摊面积。 使用面积 简单地说,就是把你家所有地面全铺上地毯,能铺多少面积的地毯,就是多少的套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 建筑内的楼梯电梯间、消防通道,为本楼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这些全部计算为公摊面积。 赠送面积 购房者需要时刻注意的是,赠送面积不是越高越划算。很多楼盘号称的赠送面积,实则是钻了法规的空子,并不能够被房屋管理部门所认可。 置业建议 购房者必须问清楚,自己房子的公摊面积有多大: 多层:一般在10%左右 高层:一般在 15%~20% 公寓:一般在20%~25% 入住后能够享受到的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提示:在交房时,购房者如担心面积有误差,可以聘请专业的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算,房款可以少退多补。 陷阱5:一字之差 绿化面积差得远 绿地率 绿地率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绿化率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绿化覆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置业建议 购房者翻开所有开发商的宣传手册,上面全部写的都是“绿化率”,那是因为绿化率一般都会比标准的绿地率要高一些,看起来自然让购房者感觉小区的绿化水平比较高。 陷阱6:购买公寓注意3大问题 普通公寓 也叫居住型公寓,一般都为住宅产权类型,具有70年产权、户型面积小、精装修可以拎包入住等特点。 商务公寓 通常为40年产权,投资者可以用来居住也可以用于商务办公,其物业管理和水电气等费用属于商业标准,要高于居住型公寓。 酒店式公寓 拥有独立产权,配置包括厨卫在内的综合套内物业,由物管公司提供酒店式的保洁、物业、租赁服务等。 投资者可以:像普通住宅一样居住或出租。 也可以:交由物管方以酒店形式出租,获得投资回报。 置业建议 ① 弄清公寓产权年限 无论是投资还是自住,都需要先摸清公寓的土地属性,到底是70年的住宅使用期限还是40年的商业地产使用期限。 ② 弄清是否是民水民电 在水电气方面,购房者也要弄清楚是居民用水用电还是商业用水用电,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距相当大。 ③ 弄清是否通天然气 有的公寓因为产权的原因,是不能通天然气的,购房者在购买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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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产买卖的主战场—售楼部,常常是房产买卖双方上演“拉锯战”的“阵地”。对卖方而言,售楼部里的置业顾问、销售团队都经过专业培训,从购房者踏入售楼部开始,就有一整套完整的销售说辞。而就大多数购房者而言,却很容易就在这“循循善诱”中“沦陷”。那么,购房者如何在买房时“保持清醒”,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销售说辞”呢? 初级篇 价值地挖掘与还原 统一完善的“销售说辞”及“营销方法”是房地产销售团队不可或缺的制胜法宝。从地产销售来讲,常常着眼于对市场的理解、对项目价值的挖掘、对客户的深度分析把握,对语言的深刻锤炼。 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在进入售楼部前,也请各位购房者,逆向思考。 踏进售楼部,购房者就进入了销售人员的“包围圈”。一般情况下,新客户到访,销售方的置业顾问常会询问“您是第一次到我们项目吗?”“您购房打算自己居住还是为儿女购房呢?”在这样的问题中,置业顾问很容易了解到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购房倾向。 而后,置业顾问则开始向准购房者们“推销”。一般说来,置业顾问会对整个项目的价值链条做全面且详尽地“挖掘”,将**具价值和吸引力的“卖点”变着花样地摆在在购房者面前。 在这个价值链条挖掘过程中,通常从“土地价值”开始。项目所在的土地价值有哪些?片区的城市规划发展、交通现状及预期、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地块所处区域商业及生活配套状况、居住文化……这些,统统都是销售方会“挖掘”的价值。 其次是项目院落空间、向心组合、楼房视线、地块利用、高低层建筑关系、商业布局与住宅关系、项目内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规划价值,也是房产销售中常打的“卖点”牌。 此外,园林景观价值、建筑外立面价值、交通系统价值、户型空间细节、小区配套等“价值点”,都是销售团队在项目销售之前,就会进行深度挖掘的对象。 因此,准购房者们在去售楼部前,**好对这些“价值点”有所了解。当然,直接进入售楼部了解,也是可以的。分析销售置业顾问的价值挖掘方向,再逆向推导、还原:为什么主打这些价值点,是否真的具备价值,主打的价值点是否掩盖了其他更攸关居住的价值点?将卖点一一还原,冷静分析是否契合你的购房需求。

  • 中国式买房,必然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购房者不仅要挑选到质高价优的好房子更要学会规避一些房产陷阱,那么买房有哪些常见陷阱呢,一起来看一下。 “特价房”想说爱你不容易 每次看到特价房的宣传广告都会十分心动,然而无论你去的有多早,跑了多少次,永远看不见广告上所说的特价房,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也总是告诉你卖完了。这个时候你一定会觉得是自己的运气问题,实则不一定。这很有可能是房地产商制造的宣传噱头,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前来售楼部看房,特价房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一般来说,想要买特价房的购房者可以选择在楼盘清盘的时候多关注楼盘信息,买到特价房的几率更大一些。 “打折优惠”深藏猫腻 售楼处楼盘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有些楼盘打出“所有房源×折优惠”“×折购房”之类的优惠,有种此时不买更待何时的冲动,要警惕这是开发商先提价再涨价的伎俩。这种时候,购房者要看的不是开发商给出的折扣多少,而是真正的成交价格是多少,跟之前的价格是不是确实有降低,再跟周边楼盘价格做一个对比。 “超低**”千万不要信 我们有时候会看到,某楼盘打出如此广告“**5万买两房、8万买三房。”举个例子也就是说总价80万元,**24万元的房子,现在只需8万元就可以轻松购?如果你认为这么简单就大错特错了,通常在购房协议里会注明,这里的5万或8万都只是第一笔**款而已,余下的十几万款额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表面上好像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实际落实下来却没有为购房者减轻多少负担。 “定金”和“订金”要小心 很多购房者都碰到过这种情况,选个周末去看房,结果售楼人员紧张兮兮的告知你“这个房子目前卖得很好,很多人都看上了,你如果确实想买可以先下定金,额外给您打九折,过两天就没有这么划算的价格了。”这个时候你的心就慌了,赶紧付了定金签了协议。你所不知的是就算事后因为各种原因你不想买了,这笔钱都不会再退给你,要么将就着买下来要么损失几万块。 “掺水”学区房无学位 中国人自古以来重视教育,学区房成为开发商卖房的重要手段。假学区房早已被曝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掺水”学区房。目前真正拥有学区房的楼盘并不多,一直是“僧多粥少”,而其中一些楼盘拥有的学区名额是有限的,往往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较迟买房的业主有可能得不到有限的入学名额。所以购房者应该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变化,不要想当然的把买房等同于入名校。保险起见,购房者可以要求将“送学区”写入合同,避免将来出现纠纷可以法律维权。 小心开发商“捂盘惜售” 很多时候,刚开盘不久的新楼盘,但是很多楼层好、户型好、朝向好的房子已经被抢购一空,剩下的房子要么楼层高,要么户型差,而等到了旺季的时候,楼盘又开始推出众多优良房源大为宣传。实际上这有可能是开发商取得利益**大化的一种手段,平时不舍得拿出来卖,旺季的时候房价上涨再卖个高价,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往往只能吃哑巴亏,束手无策。 这里例举的是楼市上的部分买房陷阱,可能片面仅给大家做参考,房子的好坏是影响一辈子的事,希望大家都能擦亮你的双眼,明明白白买房,开开心心入住。

  • 买房的时候会遭遇哪些陷阱呢?很多购房者是初次置业,买房之前没做充足的准备,落入购房陷阱是很难避免的,鉴于此,搜房网房天下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买房过程中**常见的那些陷阱以及避免落入陷阱的方法。 买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陷阱有哪些呢? 1、 赠送面积可能存假 很多开发商会打着赠送房屋面积的旗号招揽购房者,但是**后验房的时候却发现并没有赠送面积,这只是开发商的营销手段而已,那我们怎么来避免落入这种陷阱呢?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定要仔细查看,要求合同中要包含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优惠、合同里承诺赠送的面积是否合法、是否与规划相符。 2、定金收取陷阱 很多购房者在房屋中介的鼓动之下轻易就缴纳了定金,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缴纳定金之前一定要考虑仔细,因为即使后悔定金也不能要回了。 还有一部分购房者在中介的劝说下缴纳了部分定金,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剩余定金,如果购房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前来,所付的定金就不予退还。因此,购房者无论缴纳小定、还是大定时都应谨慎,不要轻易缴钱而陷于被动。 3、 样板房面积增大 很多开发商都会在样板房上做手脚,为了使样板房看起来面积更宽敞,会将样板间做得比实际房间面积大一些,所以购房者在看房的时候,一定要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避免被开发商的花招蒙蔽了双眼。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规避购房陷阱呢? 1、 买房前做好充足的准备 对于买房时要注意的事项提前了解清楚,在购房的时候,要注意的细节一样都不能落。当前的房产市场行情、房屋的产权问题、未来区域的发展规划等,这些问题都是重中之重。 2、 选择正规的开发商 要选择规模大、诚信度高的开发商,这样遭遇购房陷阱的几率更小。 3、 提前了解行情 房产投资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很多家庭来说甚至是投入了全部身家,所以老板姓买房亏不起。想要避免房屋的贬值,一定要对市场行情多做了解,能有基本的判断,为了防止购买后房屋空置的现象发生还应该同时咨询房屋租赁市场,以防房屋空置带来的损失。

  •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7.保修责任;8.乙方使用权限;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10.违约赔偿责任;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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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楼市利好政策迭出,楼市的交易量和价格不断刷新纪录。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加也使得关于房产买卖的合同纠纷增加。你知道新房交易合同中暗藏哪些猫腻吗?这里对那些不公平条款逐一点评,购房者要擦亮眼睛哦! 一、所有广告都可不负责?NO 绝对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如条款中规定“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或者约定“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点评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而需要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二、不可抗力是啥?不能啥都算 开发商的格式合同里规定的不可抗力过于宽泛也是常见的问题。 如有条款规定:“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情况。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条款中不可抗力包括“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有罢工、社会群体性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强风、大雨天气、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等”。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其明确的内涵,其适用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边界的。而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且能够预判政府测量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误差,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足以预见并在工期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的可能,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形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良影响。所以这类情形由于其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三、按揭贷款风险自担?或不公平 很多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将按揭贷款的风险全部压在买方身上,如有规定“买受人采用买卖合同第六条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该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条件自行决定,与出卖人无关。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在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这其中也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存在不公平之处。“从这类条款中很难直接发现具体的违法性或不公平性。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会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从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并不将这类保证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当消费者不能获得贷款时,并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反而可能会导致自身不能及时缴纳房款而违约,**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四、违约责任不对等?不公平 不少的买卖合同中存在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情况。 如有条款中规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另行催告买方或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若卖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则买方应配合卖方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从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点评意见:以上条款出于同一合同文本附件,通过条款的对比可以发现,违约条款的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的现象。   五、规划设计要变更?不能随便 有条款规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本房地产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但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该变更无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出卖人亦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除外。” 还有条款称:“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导致本房地产规划、设计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买受人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1.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建筑设计变更或小区平面布局变更,且该变更经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2.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的变更。” 点评意见:以上是霸王条款,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赋予了自己随意变更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用途、设计的权利,同时限制了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通知义务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其主要价值及作用是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失,保障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以上涉评条款都免除了开发商对规划等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六、要求消费者放弃权利?不行 如有条款规定:“双方共同确认,本补充约定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达成,对于其中如有涉及免除、限制开发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弱化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本补充约定签订前均经消费者讨论并达成一致,并非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提出本补充约定系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之主张,亦不会基于该项主张而提出本补充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归于无效的主张或做出不利于出卖人的解释。” 点评意见:在房地产买卖中,补充协议虽然是对政府示范文本的修订,不同的房地产公司的补充协议也有差别,表面上不属于格式条款,但事实上这些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且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也没有修改的余地,其本质上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开发商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消除了补充协议属于格式条款的性质,致使其免除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七、开发商为自己免责?要注意 如有条款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如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时,买受人可选择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应在办妥买卖合同解除手续后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点评意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消费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消费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消费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消费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消费者。”那么涉评条款内容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