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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有什么作用 如何进行登记办理

137****1811 | 2016-06-07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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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3827

    第一,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镇土地管理,依法管地的重要手段。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凭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政府部门,只有做好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才能保证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达到“持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的。 第二,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住房私有化进程的加快,购房己成为城镇居民一项重要的投资。土地价值作为住房价值的一部分在不同地段的房价中显露无遗。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都要领取土地使用证,以保证自己在开发期间的合法权益。土地登记部门对**终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权利人服务的实际行动。 第三,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规定,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条件、也是城镇住房拆迁补偿不可缺少的要件。 第四,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税提供了依据。中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11月1日开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994年1月1日开证的“土地增值税”都是以土地面积、等级、价值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土地作为不动产,其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登记的内容除权利人外,还包括土地面积、用途、等级、价值等因素,这些因素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不仅可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也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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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摘要: 土地使用证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产权安全:通过土地登记对购房人土地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经登记的住房用地,如果登记错了,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登记机关负赔偿责任;如果没登记,购房人就不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查询住房用地登记资料,可以判定所要购买的房屋土地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产权,以此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 相关阅读推荐: 土地出让金计算 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再拿地的时候,那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像是房子一样拿到了产权就有了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当权等,如果产权能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有了使用证,至少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在拆迁的时候会给补偿。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将来拆迁的时候,使用年限有没有到期那就很难得到保障。 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 按规定,所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人除办理房产证外,还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 案情: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吴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其后吴某与第三人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杨某现居住的房屋及所涉土地转让给郭某,被告市政府依郭某的申请向郭某发证,郭某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从房屋中迁出。杨某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居住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被告认为其颁证行为合法,理由为该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权属来源均无争议,第三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真实、齐全,也符合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被告在受理第三人郭某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不仅应依照国务院《土地登记规则》(简称《规则》)、《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还应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实质审查。《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屋具有依附于土地存在的特征,因此我国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根据这一原则,《规则》、《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必须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从《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看,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吴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的情况下将有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第三人郭某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亦属逃避国家税费征缴的行为,依法不能支持。根据《实施办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郭某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程序。第三人的申请登记时仅以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代替房产变更登记证书,该证明并不属法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书,被告未能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即向第三人颁书,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难以支持。 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