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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住房公积金每年可申请提取多少次 有哪些相关规定

144****2327 | 2016-07-05 1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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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7773

    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是怎样的?2015年12月1日,常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提取新规。 2015年12月1日起始,在常州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如果没有办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用再区分借款人性别、住房类型、贷款用途等要素,全部延长至主借款人不超过65周岁,**长贷款年限仍然为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此次提取政策调整后,将提取对象由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职工和新就业大学生放宽至无房职工,**大程度帮助更多职工解决租房难题。 提取额度也同步做出调整,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每位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600元。在提取时,公积金中心会以直联方式,将提取资金直接打入职工的银行借记卡上。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对于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职工只需凭当年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即可;对于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只需授权公积金中心向房产信息登记部门查询本人和配偶的无房情况即可,无需提供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同时做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常州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目前公积金中心已经与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联网,在方便职工办理住房提取业务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骗提套取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骗提行为,公积金中心不仅责令职工退还骗提套取资金、暂停其3年内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而且还会将职工骗提套取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公积金中心也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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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作为上班族,单位一般都会为各位交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很多人对于每个月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稀里糊涂,甚至不知道自己该交多少,交纳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临时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只有城镇且在职职工有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其一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其二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局部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局部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临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需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的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1缴纳比例。 根据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规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和个人超越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越局部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越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自己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自己当月工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越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规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以及缴纳基数的知识。

  • 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的。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3.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4. 离休、退休的。5.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 出国出境定居的。7. 调离本市的。8.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9. 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10.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1.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住房公金缴费办法及时间:(1)职工个人缴存积房积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3)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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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两种情况:1. 买房提取公积金:每笔贷款最多可以提取2次,每次最多可提取公积金余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2. 非买房提取公积金:每个账户每年最多可以提取3次,每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年度缴存公积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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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持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二)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在符合支取条件时可持封存户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三)住房公积金可委托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代为提取。单位经办人办理支取时须审核职工支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章,方可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支取人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公积金账户设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另需提供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有效证明(应注明已提取金额)。(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