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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公摊面积?

132****8150 | 2018-05-22 09: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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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9425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
    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查看全文↓ 2018-05-22 10:09:53
  • 136****9506

    公摊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影响公摊面积的因素:1、户型同一栋楼里一梯一户、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是不一样的,典式楼和板式楼市不一样的。2、套内面积正如你所说,房子大就多点,房子小就少点3、公共设施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4、建筑规模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摊比例:多层:8%——15%小高层:10%——20%高层:15%——30%

    查看全文↓ 2018-05-22 10:09:36
  • 145****3744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条子楼的公摊面积占整栋楼建筑面积的13%之内;高层公摊面积占整栋楼建筑面积的23%之内。

    查看全文↓ 2018-05-22 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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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对房子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套内建筑面积之和。②其公用建筑面积=整栋房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房子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的空间销售或者用来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 ①对房子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套内建筑面积之和。②其公用建筑面积=整栋房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房子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的空间销售或者用来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 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的主要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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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房子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房子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其公用建筑面积=整栋房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房子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的空间销售或者用来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2000〗369号):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的主要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此外,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369号文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分摊面积,做了如下规定,“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者结算房价。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