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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确比例, 离婚怎么分

154****9692 | 2018-05-31 05:05:29

已有3个回答

  • 137****3487

    你好,
    离婚后要求财产分割有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5-31 05:06:56
  • 138****1007

    房管局制作的具有产权比例的房产证书,只能推定房产证上的产权比例是由你们事先约定好的,夫妻二人已经约定了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不存在欺诈、为了其他非法目的等可撤销的原因的话,应当是有效的。
    离婚时,夫妻应按事先约定好的产权比例分这套房子。

    查看全文↓ 2018-05-31 05:06:37
  • 133****8410

    小张和小王夫妻俩婚后第二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是夫妻联名购房,俩人取得的房产证上载明小张的房产份额为70%,小王的房产份额为30%。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小王认为该份额是双方办证时随便填写的,故要求对半分割该房产,小张则认为因为自己掏钱多才约定了自己的份额多,因此要求按载明的房产份额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如何分割?房产律师:该房屋应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份额分割,而不应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其次,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因此,如果小王不能证明登记有误的话,法院只能将房产证的记载的份额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一般不会判决将房产均分。
    特别提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只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因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自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提醒我们:夫妻婚后购房如果注明了房产份额,那么就会按照房产份额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证。

    查看全文↓ 2018-05-31 05:05:53

相关问题

  •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婚内财产无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贷款谁来还,性质都是一样的因为所有婚后的财产都是各占一半(即使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无收入的情况也是一样,不分彼此)离 婚 时肯定也都应该是夫妻各占一半房产证上写了具体的比例的话,以后分割房产就直接按照比例来分配

    全部5个回答>
  • 房产证上面可以标注产权比例,共有产权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自行约定产权比例共同共有,并在产权证上面对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标注。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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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半分,也可以折算成现金,一般是一方补偿另外一方然后,一方得到钱以后搬出该房屋,或者卖掉然后对半分。

    全部3个回答>
  • 估价,对半分,要房子的一方给钱于另一方。

    全部3个回答>
  • 一、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二、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