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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单位给交到什么时候?

133****0907 | 2018-06-05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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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0465

    企业只负责给职工在职期间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该办理退休,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不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8-06-05 15:58:25
  • 154****7158

    到法定退休年龄

    你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即归你所有的、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为你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来源。带给你低成本的贷款作为缴交者,你只要按规定缴交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尽了缴交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则,你相应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因此当你需要购买住房时,你不妨善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查看全文↓ 2018-06-05 15:56:46
  • 141****8340

    交到你辞职或退休,或政策取消缴纳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8-06-05 15:56:25

相关问题

  •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③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书》;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你提取不受那些条件制约,只要离职就可以取,但是公积金账户会被销户。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事宜可以拨打公积金的**电话:024-96688,或者你原来单位给你交费的区的管理部的电话:沈河管理部:地址:沈河区彩塔街17号 咨询电话:23936201 和平管理部:地址: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咨询电话:22713659 皇姑管理部:地址:和平区哈尔滨路33门 咨询电话:23495673大东管理部:地址: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 咨询电话:24357993 铁西管理部:地址:铁西区艳粉街61号 咨询电话:25891893 差不多了吧,对了,用不着和他们提你在锦州买房子的事,和那没关,你的公积金是沈阳的,如果你有沈阳的房产才受那些因素影响,和外地的无关,你说完还会更麻烦,容易把他们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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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一样。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个人帐户由个人50%,单位50%组成。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此外,公司还可根据自愿原则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不用个人缴费,全部由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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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三)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二、其他事项(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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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2、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3、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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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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