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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有补偿吗

134****9573 | 2018-06-06 21:43:56

已有3个回答

  • 142****2415

      如果拥有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如果是外村户口的居民,补偿是要给所买房的那个人(该集体行政村户口的居民)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查看全文↓ 2018-06-06 21:44:45
  • 136****2938

    小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为准。而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等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附录相关: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8-06-06 21:44:33
  • 147****5065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的拆迁主要依靠补地价来获得当地人的支持,而“补地价”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因为它跟征地拆迁的补偿在本质上是同样的问题,只是方向刚好相反而已-征地拆迁补偿是政府向农民或居民购买产权,小产权房“补地价”是小产权房的业主向政府购买(部分)产权(主要是购买产权中的转让权,以便能上市交易)。地价补得太多,小产权房的业主利益受损,会导致业主不愿意转正,存量的小产权房不会消失;地价补得太少,小产权房的业主多占了便宜,会导致人们继续新建小产权房以套取转正的利益,增量的小产权房会源源不绝地出现。而不同地方的开发程度不同,含义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不同,小产权房需要“补地价”的金额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全国一刀切地定下一个固定金额。如何把标准制定得能较为准确地算出合适的“补地价”金额,是很考验政府(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能耐的。制定得好,小产权房的问题就能顺利解决;制定得不好,小产权房的问题不但会一直拖在那里无法根治,甚至有可能比现在更加恶化。
      征地拆迁补偿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早期的时候可能是补偿得太少,导致官民冲突频频,给社会的集体记忆留下“征地折迁都是损害居民利益”的不良印象,被如今少数别有用心的“钉子户”利用来混淆舆论的视听。但现在更普遍的情况其实是矫枉过正,补偿得太多(“拆二代”一词的出现是**有力的证据)。恶果之一是推高了楼价,因为楼价必须要弥补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内的所有成本——所以一方面抱怨楼价高,另一方面又同情“钉子户”的人在逻辑上是精神分裂的!恶果之二则是楼价毕竟还是要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并不真的是开发商能随心所欲地提高的。如果某个地段确实不值那么多钱,那里的楼价无法提高到能弥补很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时候,旧城改造索性就不再推行,整个社会将陷于不再发展的停滞状态。据我所知,上海的一些市中心地段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旧城改造的前景黯淡、遥遥无期!那些旧城的住户其实非常渴望政府拆迁来“救”他们(“救”这个说法是他们自己的原话,不是我夸大其辞),但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太高,而且非常担心“钉子户”出现而使众多开发商望而却步,不仅是损害着社会整体利益,绝对也是损害着那些旧城住户的利益。而发达国家过于强调所谓的“法治”,被利益团体利用来劫持社会整体利益,更是已经普遍地处于这种状态之中,以至于他们自己都戏称“developed country”应该译为“不发展国家”才是准确的。

    查看全文↓ 2018-06-06 21:44:21

相关问题

  • “小产权房” 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 “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房屋法律咨询:我前年买了一套房子(小产权房) ,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买时只和卖家签的只有购房协议 社区给了我门牌号,我也把户口迁的我买的房子那里了,如果现在这房子要拆迁,我能得到赔赏吗?如果能怎么赔法?律师解答: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屋的合法使用,你有权要求安置赔偿,但具体赔偿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跟你,则看你所买的小产权房的项目土地性质等等。但不管怎样,你依然是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你有权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时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偿等等,亦可一并主张。具体怎么赔法应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以所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 具体而言: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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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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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PHANS: 2; WIDOWS: 2;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LETTER-SPACING: normal; TEXT-INDENT: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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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政策可能不予赔偿。建议去当地拆迁办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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