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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购房认购书后可以加配偶名吗?

157****3912 | 2018-06-11 15:43:11

已有3个回答

  • 135****2582

    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加上你的名字。认购合同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签署的合同,并且没有在房管局备案,只是一个预备合同,因此你可以在签署正式合同时让开发商加上你的名字,正式的合同是要在房管局备案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或增加购买人姓名。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6-11 15:44:07
  • 156****7628

    这要看你加的是什么人了,因现在买房需要审核购房人的购买资格所以如果您加的人是您爱人或者是未成年子女,是可以加的,但是如果您要加的是您父母或者是成年子女或是朋友,那就要从新进行认购才能加名

    查看全文↓ 2018-06-11 15:43:42
  • 142****3862

    认购书并未备案,签订合同时要加配偶共同购买,应该没问题,找他们领导交涉一下吧。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

    查看全文↓ 2018-06-11 15:43:28

相关问题

  • 首先,一手房交易在房产证办理前都是以商品房购销合同为准,按道理来说,没签合同签,都是可以改的,就算签了合同,产权处备案后,也是可以更改的,主要的障碍来源于开发商,要看开发商和顾客的一些约定,例如:一旦签订认购协议书后,不允许除直系亲属外的更名啊等等,去售楼中心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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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在缴纳定金后,因为种种原因取消购房计划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定金是退还是不退,同时困扰着开发商与购房者。要道清个中奥秘,关键就在于商品房认购书之法律效力的认定,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 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刘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预订商品房一套,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在签订认购书后的15日内,刘先生必须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时刘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当刘先生要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无法与该公司就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刘先生提出要退回定金,而该房地产公司则提出刘先生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这一文书形式,签定该文件也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通过总结,我们得出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条件: 1、所购的房地产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采用内部认购等方式与购房者签订该商品房的认购书,该楼宇认购书会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认购书要具备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条款:认购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及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否则认购书无法实际履行,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一份具备以上条件的商品房认购书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要求退回定金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如果该认购书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律效力,则刘先生可取回所交“定金”。但如果认购书具备上述条件,又会出现何种情况呢?要想得出一个明晰的答案,就要分析一下认购书中所称定金的性质了。 根据认购书本身作为预约合同的性质,这里的定金应该理解为立约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都不是“拒绝订立”或“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约,那么卖方应把定金全部返还买方,不应以此为由“没收定金”。通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刘先生仍是可以要求取回定金的。

  • 鉴于你上面的麻烦给几点建议:1、银行额度有限不放款,数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问题。2、收入证明,建议还是换一下,找家公司,朋友的**好,灵活点。3、退款没问题,一般的合同都是没有银行放款不放款的约定。4、如果不放款、需要走法律程序。因为你签了合同虽然你没有放款,但是从房管局查询的话实际你已经拥有了这套房产。所以你如果不放款、对于开发商来讲是有风险。所以办就行了。5、补充条款就没有必要了%7E

  •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对于购房者来讲,其与开发商对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还需筹措资金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还未能订立,但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以保证待条件成熟后其对于该特定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开发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而对于开发商来讲,由于特定商品房买卖的不可重复性,当某一购房者订购了某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购买倾向的客户订购的机会,如果订购方退购该商品房,必然使开发商因机会的丧失而产生一些经济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采用约定定金来作为以后订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求**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这种交付定金的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担保,是平等互利的。对开发商而言,若其将购房者已交付了订购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则其负有向前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同样地,购房者在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资金或其他种种属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即不愿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则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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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层面详细给你分析一下。已经签署了预售房屋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如果绿地已经盖章了的话,你们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在是你本人要违约,在卖方没有过错且你本人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你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什么,合同中在逾期付款的条款中会有明确的约定,30天内一般就是付违约金,30天外一般是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你赔偿违约金(你可以算一下违约金多少)。还有就是应该看看合同补充协议中是否有约定说你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的合同会约定合同总价款的10%)。你们合同都已经签订了,1万块钱不应该再是定金了(定金一般在预定协议中体现),相当于预付款。能不能拿回这个钱,要看你的谈判水平了,否则了这个钱过过可能都不够支付你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了。Good luck吧。估计谈判的难度很大,因为开发商现在房子不好卖,也因为责任在你,应当及时着手,不要等你的违约金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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