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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租房后是否可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34****9069 | 2018-06-14 23: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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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0296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6-14 23:05:02
  • 142****6024

    保障性住房不允许重复享受,所以租赁公租房后无法再申请共有产权房,就算当时幸运地躲过审查,购买了保障房。遇到审计部门审计也要求全额退还,另外现在全国范围内几乎都上了限购政策,采取限购政策的地区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再次购房备案。

    查看全文↓ 2018-06-14 23:04:58
  • 158****8949

    可以申请,但申请其他保障房获得成功后,就得腾退现在租住的公租房。理由如下:
    根据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查看全文↓ 2018-06-14 23:04:53

相关问题

  • 1、“是不是只有和老人一起在此房居住的这个子女才可以继承承租权,继续租用这个房子,其余子女连承租权都没有?”:(1)一般情况下,是的:只有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在此房中、且户口在房子里、而且有的要求达到一定的居住年限的人,才可以成为继续承租的人。(2)但,到底谁可以成为承租人,主要是由公房属的单位、根据单位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原承租人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公房所属单位的意见至关重要。因为:承租权不是可以继承的权利,主要是公房所属单位为照顾本单位人员及家属而给承租人使用权。(3)建议你:尽快向公房所属单位咨询并申请办理在此居住的女儿为继续承租人。2、“如果这个子女想把房屋租赁证由父亲名字过户成自己的名字,是否需要其余兄弟姐妹的同意?在网上查有的说还要公证处公证,是这样吗?”:(1)按一般规定,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只要有此子女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户口在此的证明就可以向公房所属单位申请变更自己为承租人,只要单位同意就行。(2)但,具体你的情况是否需要其他子女同意、是否需要公证,全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3、“如果承租人和租赁证确实已过户给了这个子女,此房马上面临拆迁,将有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其余子女还有没有权利分一杯羹?如果房屋租赁证还没有过户成这个子女,拆迁补偿款又如何分配?与已过户是不是不一样?(补充:事实是只有这个子女在此房居住,其余子女均不在此房居住”:(1)如果承租人已经为此子女:在拆迁前购买产权时,应由继续承租人(也就是此子女)购买产权,购买产权后:补偿款就只能给此子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2)如果承租人还没有变更为此子女:其他子女也有成为继续承租人的可能,当然,此子女在此居住、户口也在此房中,比其他子女应有优势,但**终谁能成为承租人,全由公房所属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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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所以不同类型 保障房产权情况不一样:2、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其他安居房、公租房、安置房产权情况不一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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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房”一词无疑是《办法》中的亮点所在:1.对“新北京人”分配比例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2.实现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服务宗旨。3.规范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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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念之差换来10年痛苦。家住湖南省岳阳市望岳路绿茵苑小区的汤志军回想当初购房的决定,心中只有怒火。2004年,为了与在洞庭氮肥厂工作的儿子住得近点儿,他留意上了正在销售的绿茵苑小区的房屋。“买房子时看了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汤志军说,但8年后诉讼时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竟然成了廉租房。与汤志军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小区内的200多户居民。在多年的抗争与调查中,绿茵苑的居民发现,这个假改革之名、以解决特困无房居民为旗号的项目,却是一个损公肥私、侵害百姓利益的骗子工程。可疑的协议汤志军等人购买绿茵苑房屋的机会,始于岳阳市房产局和岳阳市梦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莎公司”)的一项合作计划。2001 年12月6日,时任岳阳市房产局副局长的罗林桂与梦莎公司负责人何楚南签订了一份《关于商品房开发结合廉租房建设协议书》:依据湖南省、岳阳市政府有关 “结合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廉租房”的精神,梦莎公司用望岳中路一宗面积1.336万平方米的土地与岳阳市房产局合作建设廉租房,暂定名长虹新村。合作的条件是,岳阳市房产局为梦莎公司办理商品房开发的前期报建及后期产权登记手续,其办理手续所减免的各项税费,按比例6∶4分成:岳阳市房产局占6,梦莎公司4,由梦莎公司以建设廉租房形式返还补偿给甲方(岳阳市房产局)。分成如何计算?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根据2001年12月31日当日办理商品房建设前期报建和后期产权登记所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标准,结合开发建设房屋面积,核定办理商品房建设配套总费用,将应缴纳税费总额减去实际缴纳税费总额,推算出减免税费总额。岳阳市房产局从应缴纳税费中核减核免的各项经费,梦莎公司为其兴建45平方米~55平方米/户的廉租房。双方同意,梦莎公司前期投入的土地、挡土墙构筑物以及后期水、电立户等,不再另作增加廉租房建设费用的依据,廉租房建设费包括其他一切费用均只按600元/平方米包干计算。工程质量由双方监控,并由质监部门全程监督。注意到,在这份协议中,除了对廉租房的户型面积有大致约定外,对于建设商品房和廉租房的各自面积这一关键问题没有提及。不久,合作计划提上市政府议事日程。2002年4月1日,岳阳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我市廉租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2002年3月12日上午,受刘力群副市长的委托,市政府助理巡视员邹伟主持召开了有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参加的廉租房专题会议。会 议指出,力争5年内逐步解决该市3000余户城镇常住人口**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目前建设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会议同意廉租房办公室与梦莎公司在 “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开发望岳中路建设第一批廉租房小区(约100套)、5000平方米,争取在年内竣工。两个月后, 岳阳市发改委发文,对兴建长虹小区的立项予以批复——同意梦莎公司在望岳中路与七里山路交界处北侧兴建廉租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5462平方米,占地 53.5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商品住宅37119平方米,共320套;廉租房10000平方米共200套;其他综合用房834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800 万元。项目分两期实施,建设周期为3年,一期是2002年至2004年,建筑面积34600平方米,投资2800万元,建设内容为廉租房5000平方米共 100套,商品住房23600平方米200套,综合用房6000平方米。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罗万里教授告诉,一般商品房建设无需在发改委审批,只要报备即可。但带有国家福利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则必定要审批,纳入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2002 年12月,岳阳市发改委下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通知书,批复梦莎公司长虹廉租房住房小区一期的基建计划,其建设内容31000平方米,廉租住 宅25000平方米,当年投资规模1862万元;并要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此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上述所批建设规模及投资组织实施。然而,在日后的建设中,岳阳市发改委的文件和审批通知要求,都被抛到了一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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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公租房五年后,又可以买了,这是去年7月份出的文件,还是根以前一样,交的公租房屋的租金,任然算是以后买房的购屋款,你可以一直租住下去,五年后可以买卖和转让,你的公租房可以一直租下去,比如你公租的这套房子,价值/万元的话,那么在你交的房子的租金,以今交满了1万元,那么你租住的公租房,就属于你的房子了,你就可以去过户这套公租房了,这就是现在根原来不同的政策,而不是要你五年后,一次性的要你付清房款,这个政策要人性化得多,租房的钱可以一直垒记下去,一直到你交清房款,那么你租住的公租房就属于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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