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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可以加名字吗?

136****9647 | 2018-06-20 11:24:10

已有3个回答

  • 138****3219

    可以加名字,但是相对比较麻烦,流程如下:


    1. 向银行申请增加共有人还款
    2. 银行同意后带上产权证
    3. 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4. 办理增加名字
    5. 产权证拿到后在重新办理抵押
    6. 名字增加完毕
    不过贷款中增加名字比较麻烦,根据银行的情况来看的。

    查看全文↓ 2018-06-20 11:25:09
  • 147****9519

    不可以,房屋抵押贷款期间,房屋产权归银行所有,因此不能房产证添加名字。
    房抵押贷款流程
    一、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款后,到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如果已婚,须夫妻双方一起前来,未婚,可单独前来),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审批通过后,出具《贷款承诺书》,作为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
    二、凭身份证原件领借款合同的贷款支付凭证回单,所需经过的流程为:受理柜(受理贷款申请)——保险柜(办理保险)——签约柜(签订借款合同)——公证柜(办理合同公证)——签约柜(领取贷款合同)。
    三、在取得《贷款承诺书》并就所抵押的房屋办理保险后,即可持上述资料及《贷款承诺书》、拟用于还款的银行储蓄存折和储蓄卡、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如果买房者已婚,须夫妻双方一起前来)。如果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亲自前来签订合同,需授权委托另一方或第三方代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查看全文↓ 2018-06-20 11:24:55
  • 152****0894

    房产证抵押银行,可以加名字,属于房产权属的转让,但应当通知银行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查看全文↓ 2018-06-20 11:24:41

相关问题

  • 房产证抵押银行,可以加名字,属于房产权属的转让,但应当通知银行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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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抵押银行,可以加名字,属于房产权属的转让,但应当通知银行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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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在银行抵押是不可以加名字的。房屋的贷款是通过购房的人和贷款的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并提供合法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发放的购房贷款。由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这个期间,房屋的产权都是归银行所有,所以并不能够在房产证上再添加名字的。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在法律上被称作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房产证上面添加名字的前提是房屋没有处于权利限制状态,不动产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都是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夫妻婚前加名字与婚后加名字,在办理时流程和费用都是不同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则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如婚后夫妻中的另一方需要加名字,则要按房产交易的流程办理产权变更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选择贷款按揭买房。商品房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贷款还清,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所有权变更。

  • 抵押房产,加不了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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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二、相关法律条文1、优先保护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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