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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纠纷哪家强

132****7954 | 2018-06-27 14:04:13

已有5个回答

  • 138****6107

    公房不存在分不分的问题,因为公房的所有权不在你们手里,所以公房不能赠与不能继承。公房只有变更承租人,承租人需要户籍在公房,并且在公房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至于具体变更给谁,决定权在公房所有权人那,谁想变更为承租人,应当向公房所有权人申请。
    如果你们其中一人出资将公房买下,那么从法律上公房的所有权人就是出资人,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但是出资的时候你们各方之间有协议房屋买下归各方共有除外。
    公房纠纷一般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决定权在产权人手里。
    另你姑姑不在这居住,她是无权购买的,也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因为公房的产权属于所有权人,你们无权分割。
    律师建议:鉴于你这种情况,建议你尽快找到房屋的产权人,将公房买下,将产权过户到你的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就是你的了,你姑姑无权要求分割。
    如有疑问可直接致电交流,点击用户名可查询律师联系方式。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04:47
  • 131****1477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三、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这是引用别人的。我觉得合同中关于设施问题的理解应该是幼儿园经营时的设施,那些拿走的设施应该属于承租人了,无权拿走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是不是有小题大做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04:42
  • 156****3223

    首先问题并不明确,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
    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
    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04:37
  • 144****3266

    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04:32
  • 144****1660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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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8-06-27 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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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二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在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含二套)以上的房产属于二套房。被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形有:(1)自己有住房,给成年子女购房。(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3)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算二套。(4)有全款购买住房,再贷款购房为二套房。(5)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也会被算作二套房。(6)先商业贷购房,再使用公积金买房。(7)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再购且户口不在一起。(8)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再购房。(9)名下有商业公寓,再购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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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继承。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公有住房为共有财产,不是公民私有财产。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关于公有住房的续租问题。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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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公房管理部门这样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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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京籍人和农业户口都不能承租北京市直管公房,这是北京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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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2013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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