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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如果领两年去世了怎么办

132****2643 | 2018-07-04 17:26:22

已有4个回答

  • 153****5448

    2014年6月17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界定为“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大体归类上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所谓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具体又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其中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保监会曾于2005年批复同意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作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但幸福人寿在实际经营中并无此种保险业务。
      应当说,融合了不动产抵押制度与生存保险制度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存在诸多的不协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具备,而法律环境的不完备,必然使保险公司和潜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建立和履行中存在风险。
      具体而言,不论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都应对以下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尽量以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
      《意见》规定,投保人应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规定老年人夫妻能否共同作为投保人的情况。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60岁以上的老年夫妻共同生存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仅由夫或妻一方投保,则在投保人死亡后,另一方可能面临丧失房屋处置权的不利局面。从周延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尽量使老年夫妻作为共同投保人,只有在夫妻均身故后保险公司才取得抵押房屋的处置权。
      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设立反向抵押
      《意见》规定,老年人需对设定反向抵押的房屋具有完全的产权,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要求老人年对房屋享有产权,而非使用权,或受限制的产权。城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军产房、公租房等,此类房屋老年人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除非政策允许或者产权人同意,否则不能设定抵押。至于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产权人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国家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而国家优先回购权系基于公共利益设定,应优先于保险公司房屋处置权。
      第二层意思是老年人对房屋必须享有完全产权。目前老年人名下的住房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明确不宜以共有的房屋设定反向抵押,尤其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老年人之一以共同房产设定抵押,其去世后保险公司对房屋的处置可能导致仍在世的一方生活困难。
      第三层意思是房屋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尤指宅基地上房屋。根据《物权法》的184条规定,除法律另行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农民即使对宅基地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以此设定反向抵押。
      投保人享有什么权利
      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的权益主要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其中**重要条款应包括:
      1、对抵押房屋的权利条款,即按照抵押权的一般理解,投保人仍应保有对抵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和有限的处分权。
      所谓有限处分权是指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于老年人而言,其对房屋享有担保利益和处分利益,与保险人建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关系是实现房屋担保价值的体现。但随着时间推移,房屋涨价及老年人身体状况如因大病需要变现出售抵押房屋,此时老人能否保有处分利益就变得至关重要。对此保险合同双方均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2、房屋**利益归谁所有。
      老年人身故后,房屋由保险人处置,此时如房屋存在**利益如何分配?《意见》根据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保险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老年人如希望在身故后将**利益归于子女继承,则需要与保险人签订非参与型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
      此外,双方还应关注保险人处置房屋的方式。采用不同处置方式可能将对双方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方式包括变卖、拍卖、评估后折价归保险人所有等。通常讲,通过拍卖或者评估后折价确定的价格相对客观,更能保证房屋价值利益的**大化。需要说明的是,因我国法律禁止流质,故双方不得约定在老年人去世后房屋直接归保险人所有。
      3、不受追索的权利。
      老年人去世后,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老年人的其他财产追偿,也不得再向老年人家属追偿;
      4、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至今仍有疑义,考虑到合同履行期限长,保险公司合同风险较大的特点,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排除投保人此项权利。投保老年人欲保有此项权利,应关注条款并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
      5、养老金请求权。
      老年人投保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应特别注意养老金的取得方式,就国外模式,大体有一次性领取、定期分批领取、定期分批及一定授信额度内领取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领取方式关系到养老金的现金投资利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双方对此均有需求,更需要谨慎对待。
      如实披露很重要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情况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告知义务至少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
      所谓人的告知即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告知,因老年人长寿风险系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险中保险人的主要风险之一,老年人应就自身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以便于保险人据以确定合理的养老金数额。物的告知主要是用以抵押的房屋情况的告知,包括房屋权属、质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期限等情况。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主要是指老年人就自身收入、未清偿债务、诉讼纠纷情况的告知义务。
      上述情况虽看似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关,但确是保险人判断能否承保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出于风险规避动机的保险人会接受已经陷于资不抵债的老年人的投保要约。
      老年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中应当恪守上述告知义务。如因投保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关系的,老年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清偿贷款和利息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
      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行的诸多研究中,对于保险合同履行中 超 过70年 ,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怎 么 看待,如何履行仍然是人们关注焦点。那么在《意见》试点期间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呢?
      通过对《意见》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仍然存在,但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意见》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仅确定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结合我国的商品房始于80年代以后,故现有商品房的使用期限至少还在35年以上,即使按照35年计算,试点期间60岁以上的老人平均预期寿命需要达到95岁以上才会出现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

    查看全文↓ 2018-07-04 17:28:54
  • 141****7743

    老人去世后,房子拍卖扣除保险费用后的余钱,目前是给继承人,这个是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开征遗产税,所以目前不用交税,但若干年后是否要交税,要看到时是否全面开征遗产税,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收税了。

    以房养老目前还只是在少数几个大城市试行,没有在全国推开,原因就是各项政策还不完善 ,认同的人也不多。

    查看全文↓ 2018-07-04 17:28:44
  • 132****2960

    参保人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有供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作为遗产继承

    查看全文↓ 2018-07-04 17:28:39
  • 131****3300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喵喵保)

    查看全文↓ 2018-07-04 17:28:35

相关问题

  • 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而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您买的房,所谓的“70年产权”怎么算?您的房屋产权到哪年?例如,2012年开发商获得土地批租权,2015年商品房建完进行销售,2016年买房搬进新家,那么所谓的“70年产权”就是2012年+70年=2082年换句话说土地使用权期限从开发商拿地起算!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产权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产权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虽然很多也能够满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质,所以一般来说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划分到相应的学区,就近入学,这就是产权70年、50年、40年**直接的区别,所以,你在你选择购房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劝你不要买“小产权”的住宅,而“小产权”也就是从侧面反映出这三个年限不同的产权区别。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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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因为你们双方后补签了购房协议,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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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现在的规定,房子70年到期后自动续约。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我们只有使用权,70年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时间,不是房产,到时候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权。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优先向国家申请延续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如果国家没有拆迁计划,则该土地可以由原所有人按照现行土地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土地。如果国家有拆迁计划,则无偿征用土地,并对地上物做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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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自你买下,办理完毕房产证,住房产权一直为你所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的是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年限,商品房是70年,到期你可以申请续期使用土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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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房养老就是将你年轻时用于买房的资金在到了老年时按月返还你,返还完啦房屋就成别人的啦。以房养老和人寿养老差不多。人寿养老是靠嘴皮子+国家信誉收钱在到了老年在发钱养老。以房养老先买房子老了再按月将买房子的钱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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