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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产权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133****1514 | 2018-07-05 10:45:44

已有3个回答

  • 144****4406

    锅炉房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46:46
  • 154****4022

    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所有,但事先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开发商拥有该锅炉房的产权,而且小区为十多年前所建,那么可以基本判定锅炉房属于开发商了,他们依法享有该锅炉房的所有、处置权。拆除房子就是处置权之一。
    但是如果因为开发商拆除锅炉房,而造成了无法兑现24小时提供热水的承诺,那么他们这种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开发商这方面的责任。
    当然,当初提供的24小时热水承诺**好有书面证明,诸如购房合同里约定的附加条款等等。
    如果当初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或是广告宣传单中所说,那么这些都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的,业主很难用这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46:33
  • 136****2237

    可以起诉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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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这属于家庭纠纷**好是协商解决毕竟是一家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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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在向纵深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革新思路。这些新农村建设的问题,都不可避免地要让人们想到,是不是能给小产权房一条出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些年来,涉农土地问题,**大的就是小产权房问题,在部分城市小产权房占城市租房总量的相当大比重。关于小产权房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其非法性,舆论上也是争论不断,许多时候甚至成了新闻的主题和社会的热点。但是,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一直也没有停止过。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般突然冒出来也不是个偶然现象,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由农村、乡镇一级机构在集体土地上主导开发的小产权房以低于一般商品房一半左右的价格,满足了大量的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有业内机构研究表明,小产房的数量在北京大概占到市场总量的20%左右,在其他地区可能更多些,因此对待小产权房的处理切不可一拆了之或者一爆毁之。从理论上讲,小产权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因为没有国家赋予的财产权利,哪来的房屋产权?同时如果政府承认了产权形式有大小之分,那么就存在大产权有法律保护,小产权也应当有法律保护的问题。大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小产权同样作为私有财产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是不应当承认房屋产权的大小之分的,如果承认了小产权就将作茧自缚。但是不承认小产权房屋的产权合法性,并不是就一定找不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国家要保护耕地的存量底线,而小产权房虽然是占有了集体土地,但是各个项目的情况并不一样。有的是利用了撩荒地、有的是在过去乡镇工业区的基础上搞的项目开发,还有的是在城郊结合地带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由发展起来的,甚至有些就是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真正占用良田耕地搞房地产的不在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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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住宅居民为减少外界噪声的侵扰,可以在门窗上加用一件吸声材料。**多使用的吸声材料是棉、毛、麻、泡沫塑料。这些多孔材料可将声波的振动衰减。此外,还可在门窗上附加薄膜或薄板,同空气层形成共振系统,从而使声波振动能量被吸收,转变为热能,降低噪声,创造一个安静和有利于工作、学习、休息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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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房东可以向租客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如果租客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2、在约定租期届满前,房东单方面想解除与租客的租房关系的,房东应该向租客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3、如果租房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就想涨房租,是不合法的,租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到合同终止为止,然后再协商房租问题。  4、如果在租房期间,所租房屋因不可抗因政府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客不能再继续租住的,房东可给予租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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