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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子的增值部分如何算

148****6760 | 2018-07-05 10:56:34

已有3个回答

  • 146****7136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57:04
  • 134****2221

    你好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56:55
  • 151****8733

    **高法为了更好地帮助人们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出了一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该书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30万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查看全文↓ 2018-07-05 1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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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增值怎么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那么,离婚以后,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因为市场的行情而自然增值的,就应该属于“自然的增值”,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款并且按揭贷款付完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的产权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第三种情况,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完**款项并且按揭付完了全部的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以后,房产只登记在支付**款的那方名下,并且婚后夫妻会以共同财产来还房贷。房产的增值应该归两个人所有。第四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屋,但是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产的增值部分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五种情况,一方支付的**款以后,并且按揭付完全部的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但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归夫妻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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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注意: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或者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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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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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时,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购房时,一方对房子有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以上就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的分情况解析,不知道您看明白了没有。如果没有明白,也没关系,会有专业的人士专门做这类事情,您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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