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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全部费用多少钱

142****9882 | 2018-07-09 13:49:57

已有3个回答

  • 153****6830

    目前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涉及的税费一般有:
    1、评估费:房屋评估额的0.5%;
    2、公证费:房屋评估额的2%;
    3、契税:房屋评估额的1.5%;
    4、登记费:80元。房屋继承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地区不同可能会有些差异。

    查看全文↓ 2018-07-09 13:52:23
  • 158****1523

    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  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上至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查看全文↓ 2018-07-09 13:51:43
  • 132****5743

    1、需要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低不低于200元。

    2、需要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0,以上部分0.1。

    3、需要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需要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查看全文↓ 2018-07-09 13:50:48

相关问题

  • 一、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1、房屋所有证2、继承公证书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4、继承人申请书.二、需要缴纳的费用大概有:1、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2、转让手续费1元/平方米;3、印花税5元/证;4、契税按房屋一半价格的3%收取。如果所继承的房屋有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还需要申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缴纳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5元的印花税、0.5元/平方米的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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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继承是指的出让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所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可不想赠与和买卖房屋的手续那么简单,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那么房子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呢?下面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一、房子继承过户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 2%来收取,低不低于 200 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 088 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 100) 5 101 以上至 1000 部分 2.5 1001 以上至 2000 部分 1.5 2001 以上至 5000 部分 0.8 5001 以上至 8000 部分 0.4 8001 以上至 10000 部分 0.2 10000 以上部分 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 0.05%的合同印花税、100 元的登记费、5 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1.5%。二、房子继承过户流程1、公证处首先,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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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瞒着媳妇卖的房 还能收回吗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但事实上房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在买二手房时,买家若对房屋的实际归属没有详尽了解,极有可能因房屋共有问题而无法过户,甚至会导致巨额损失。因为现实中常有人在卖房后,又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妻子不知情为由,打官司想要回房子。这一类诉讼,在的确损害了妻子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要回房屋的诉讼请求。法官建议,买家要尽量全面地了解卖家的家庭情况,光看房产证是绝对不够的,一定要确认卖家的妻子或其他近亲属是否占有房屋的份额,并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案例1瞒着妻子卖房还伪造妻子签字刘某与舒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刘某名下。2013年4月,夫妻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双方各享有50%的所有权。七个月后,两人又复婚。2016年4月5日,刘某又与妻子遇到感情危机,他急需用钱却又不愿家人知道实情,便瞒着妻子舒某将房屋挂牌出售。经协商,孙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完成了房屋过户。几个月后,舒某在与丈夫协商离婚问题时发现房屋被卖出,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孙某配合将房屋再次过户到刘某、舒某名下。在法庭上,刘某承认是他伪造了《出售声明书》上妻子的签字,但他表示,孙某对卖房的前因后果全部知情。由于他是单方出售房屋,无法办理贷款,因此需要买家支付全款,也正是因为需要买家支付全款,房屋的总价款也降至230万元,这比当时同小区的成交价格低了40万元,孙某对此心知肚明。为了证明孙某并非善意取得,舒某还找到了一份刘某与孙某的通话录音。其中,刘某明确表达了要孙某帮助隐瞒卖房事实的请求,“咱们买房时候不是说好了您替我瞒一年吗……这个租期也快到了,我再蒙她一年。”“嗯,行。”孙某在电话中回应。但孙某表示,他早年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近年又被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为服用药物的原因导致了认知损害,不能完全听懂刘某电话中的内容。并且刘某在该次通话之前,从未对他提到过舒某,产权证上也只有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因此在购房过程中,他对舒某的存在并不知情,应当认定其买房过程构成善意取得。法官说买家配合隐瞒买卖行为无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由于刘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没有取得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孙某必须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并已完成房屋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舒某提供的刘某与孙某的电话录音,可以认定孙某配合了刘某的隐瞒行为,因此房屋所有权应恢复至刘某名下,一审判决孙某应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承办法官陈静注意到,虽然孙某始终强调他并没有与刘某达成过对外隐瞒购房情况的约定,但在购房后的近一年里,这处孙某计划给家人居住的房屋并未进行装修,仍然保持着出租状态。联系到刘某电话中提到的“一年”之约,陈静法官认为,这可以成为双方曾达成某种共识的旁证。陈静法官表示,房屋买卖是重大的财产交易行为,作为买方,孙某应尽到谨慎义务。其自述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刘某的婚姻状态等可能影响到处分效力的因素进行询问、核实,不符合善意购买人的交易习惯。在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中,孙某也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同意配合,因此法院难以确信孙某对刘某的隐瞒并不知情。因此,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卖房签约现场来的却是“假妻子”比起刘某伪造书面材料的行为,郑某的行为则更令人惊讶。在与买家签署同意出售证明的现场,他竟让一位与他并无婚姻、财产关系的女士假冒他的妻子。郑某和高某在1988年结为夫妻,儿子也早已长大成人。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房产,但在2011年底,郑某却瞒着妻子将这套房屋进行了出售。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郑某谎称夏女士是他的合法妻子,并在买方徐先生和中介的见证下,由夏女士以高某的名义签署了《同意出售证明》。购房合同签订后,徐先生就入住了房屋,并将其原有的房屋卖出,用于支付**款。但直到办理批贷手续时,徐先生才发现郑某的妻子并非夏女士,贷款也没能审核通过。与此同时,高某发现了丈夫出售房屋的行为,她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并在胜诉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郑某与徐先生的交易被迫中止。随后,高某与郑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认为自己被欺诈,徐先生将郑某、中介链家公司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承担的税费,并赔偿一年来的房屋增值损失170余万元。徐先生表示,郑某是蓄意欺骗,而链家公司对此知情,因此两被告应当共同担责。作为案件的第三人,高某同时提起诉讼,认为郑某和徐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法院宣告涉案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先生腾出房屋,赔偿其占据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法官说卖方构成欺诈赔偿增值损失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郑某故意隐瞒配偶真实情况,**终直接导致其与徐先生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郑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徐先生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且徐先生主张郑某退还房款、税费,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决郑某承担徐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郑某和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法院确认的赔偿数额过高,故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且高某认为,徐先生在购房时既没有审查房屋情况,也没有核实郑某提供的配偶身份,故可推断郑某、徐先生、链家公司三方是恶意串通,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确有欺诈行为,并因此造成徐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徐先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判断,不存在过错,但房屋确属郑某、高某共有,依法应当退还。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返还房屋、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3卖房协议仅百余字妻子远在外地不知情林先生与牛女士是老同学,平日林先生并不在北京居住,而是与妻子何某生活在福州。林先生夫妻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屋,2009年,林先生和牛女士达成买卖协议,约定林先生将这套房屋出售给牛女士,牛女士则将一张存有百余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林先生。买卖房屋可不算是小事,但双方的买卖合同却异常简单,一份不到百余字的字据,双方签字捺指纹,这便成为了牛女士的起诉依据。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林先生则全盘予以否认,称这张字据是牛女士伪造而成,但他却拒绝配合法院进行鉴定。自始至终,林先生的妻子何某都生活在远在上千公里外的福州,对房屋的买卖过程均不知情。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出具了书面说明,明确表示对丈夫林先生的卖房行为不予认可。法官说共有人是否知晓买卖结合生活经验判断由于林先生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在字据的真实性上作出了对林先生不利的认定。虽然合同内容不多,但具有明确的买卖标的、价款,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但由于涉案房屋归属林某和何某共同所有,而双方都无法证明何某知晓房屋买卖的情况。考虑到何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且诉讼中何某明确表示不认可双方的合同,因此法院对牛女士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未予支持。三中院陈静法官表示,在审理中,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晓买卖情形,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除了丈夫和妻子共有外,还存在因遗产继承导致的近亲属间共有房屋。共有人在房屋买卖相关文件上签字、中介证明买方曾与共有人取得过联系并征得同意、有电话录音或微信记录等证据,这些符合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的都可以佐证共有人已表示了同意。作为买方,陈静法官建议在购房前应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资料,并要求所有共有人一同到现场签约。如果对方实在不方便到场,也要通过电话或微信尽量取得联系,并取得对方的同意,以**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当然,即使没有完成核实,买方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陈静法官表示,即使共有人不知情,如果买方在同样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且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则应当认为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共有人无法再要求将房屋退还。本报记者刘苏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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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13日,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1月3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从该《通知》中获悉,淄博新区部分区域实施限房价、限转让措施。淄博新区世纪路以西、北京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1000元/m2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北京路以西、上海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以及上海路以西、天津路以东、新村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海路以西、天津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新村西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2000元/m2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天津路以西、原山大道以东、中润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0000元/m2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原山大道以西、滨菜高速以东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8000元/m2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上限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区域的项目,地下车库、车位价格不得高于13万元/个,储藏室价格不得高于2100元/m2,全(精)装修按成本计价出售。 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淄博新区范围内房地产用地出让,要对购地资金实施审查。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严格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管理。在淄博新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对预售申报价格高于开发成本20%以上的项目,严格限制预售许可;严格实行“一房一价”,网签备案价格要与批准预售价格保持一致;要根据土地出让时限定的预售均价向房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项目分期开发销售的,后期销售的楼盘申报备案价格,与前期同类型、同品质楼盘备案价格相比,涨幅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三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三个月后确需调整的,须向房管部门申报,房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开发企业申报普通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时,应同时提报车库(位)、储藏室、全(精)装修等销售价格,严禁通过抬高车库(位)、储藏室、全(精)装修的价格及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普通商品住宅价格。 《通知》要求,针对淄博新区的房地产调控措施,应当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的依据。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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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2)继承公证费 80元/单 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2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3)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2%。扩展资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5、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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