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交房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吗

155****4873 | 2018-07-10 21:49:23

已有3个回答

  • 141****2641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查看全文↓ 2018-07-10 21:50:09
  • 144****7813

    逾期交房的,也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查看全文↓ 2018-07-10 21:49:59
  • 132****904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查看全文↓ 2018-07-10 21:49:50

相关问题

  • 1、国家规定晚交房违约金是按照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2、不跨越30天从较后交付日期第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持续实施; 3、跨越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持续实施则比例为万分之五;4、一般开晚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5、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在我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部3个回答>
  • 1、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道间、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外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2、各楼盘因为自身的情况不同,公摊也有差异。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操作经验,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在20%-25%左右。公摊建筑面积1.基本信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学术语,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在日常使用中,一般也简称公摊面积或公摊。公摊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管道井、设备间、地下室和楼梯间等。2.公摊范围(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3.分摊原则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人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全部3个回答>
  • 从专业角度看,你的这份《协议书》实质上是两部分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两部分。关于问题一,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默认夫妻财产是婚前所得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默认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内只能理解为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合同,尽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为理论上,因为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证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人变为自己,起码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关于问题二,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无歧义意义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为《协议书》中的约定与法律默认的情况吻合,所以没有意义。关于问题三,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第一,不违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离婚财产分配是两回事,夫妻双方的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仅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他约定不受影响。第二,《协议书》中第6条其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离婚财产分配约定,对于这种离婚很早之前就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建议你查询你当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确定当地法院的效力,当然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随着时间改变,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能会改变,而且将来的离婚诉讼不一定就发生在现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对净身出户条款报太大希望。关于问题四,有效力。公证的意义只是证明力更强,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就认可公证的结果,公证的结果在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协议书》的关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有没有效力,而不是该协议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证意义不大。另外,你们的第5条其实存在漏洞。第5条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个人所有,法律默认夫妻债务共同所有,所以将来在实践中,一定要确保第三人知晓你们是夫妻债务个人所有。例如,假设男方向第三人借钱,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条中写上夫妻债务个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钱,你事后知道,一定要给第三人打录音电话或者发传真,告知其你们的债务个人所有,否则这条不会有多少作用的。**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协议能保证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决定要离婚,在向男方摊牌前要提前准备。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全部3个回答>
  • 这是按理论上来说是有依据的,比如说你们在签合同的时候租客在住的,然后有一部分东西是租客要拿走的,剩下来的如果说业主同意给你那就是你的,如果不同意那就是交空房,如果租客走的时候把原本是你的冰箱或者空调拿走了,那么你不验房,就直接收房了,出了问题你找谁?因为这个时候房子已经是你的了,所以你找谁都没有用的了。

    全部8个回答>
  • 不合法,因为没听说过有超高费,如果高度超标了,他有权要求拆掉重建。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