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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出让属哪科目

132****4246 | 2018-07-12 09:26:12

已有4个回答

  • 146****8656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的成本,就计入土地及征地费用中.评估费用是企业当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中.土地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其开发的产品成本之一,所在开发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属存货科目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27:08
  • 158****5287

    有确定的开发项目,即已立项,计入开发成本;如果没有确定的开发项目,计入无形资产,待立项后转入开发成本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26:48
  • 138****9442

    土地出让金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3·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土地使用费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26:38
  • 145****0375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3·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26:27

相关问题

  • 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冲成本?还是计收入?上述观点似乎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正确处理好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让我们了解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 号)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和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6〕100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国办发〔2006〕10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纳入储备的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土地出让时,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为总成交价款,严禁各种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上述案例,A企业收到的返还款中,征地拆迁补偿22000万元是代垫款项不属于应税范围,应通过业务往来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资金占用费属于“金融保险业”行为,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但该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垫付时:借:其它应收款 220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2000万元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24000万元贷:其它应收款22000万元其它业务收入2000万元借:其他业务支出100万元贷:应交税金—营业税100万元返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土地出让前政府应进行的前期开发费用,相应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该笔费用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既未实际发生也未实际收取,A企业在收到该返还款时,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由于返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属于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A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法凭据后再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20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00万元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20000万元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0000万元竣工验收后: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00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00万元返还的回迁房安置费,也属于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于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垫付了征地拆迁补偿金,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A企业收到返还款的行为属于预售回迁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支出包括回迁房建造支出。收到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 6000万元贷: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600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万元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万元支付建筑安装及其他费用时:借: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贷:银行存款A企业按政府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后,实际工程支出大于返还的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小于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抵减拆迁补偿费,不作账务处理。返还的物流园财政补贴,属于政府补助,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上将政府补助收入计入“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那末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仍在“递延收益”帐户核算的政府补助收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未来的年度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该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取得时: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贷:递延收益10000万元按二年分摊递延收益,每年分摊5000万元借:递延收益 50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5000万元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时,财税处理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返还属于政府应支出的前期开发费用,应冲减土地成本;返还代垫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应作往来业务处理,超返还部分作营业外收入;返还的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回迁房安置费和市政配套设施费应作经营收入;属于政府补助的返还款,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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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此属于税务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建议直接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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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工程的电梯设备不需要做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用的设备),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原材料”科目下可设两个子目“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二级子目下可设三级子目。购入时:借:原材料——库存设备——电梯贷:银行存款使用时:借:开发成本贷:原材料——库存设备——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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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要计入房屋价值里去,要作为房产核算的,计缴房产税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或在建工程)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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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查房”是要收房产税?结果将成缴税标准?说得跟真的一样……每到清晨有大事。这不,一大早,“第七次人口普查将‘查房’ 或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参考”的消息漫天飞舞,说得跟真的一样。在某度上搜索“第七次人口普查”,搜索结果的画风是这样的。房地产税事关重大,牵动亿万人心。“查房”“房地产税”,这样看起来毫无逻辑破绽的推论,引发网友议论纷纷。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人口普查“查房”是第一次吗?“查房”和征收房地产税有必然联系吗?“查房”数据能直接作为行政依据吗?吃瓜之前,先把这些事搞清楚。传言一:第七次人口普查要“查房”,这是第一次。真相:绝非第一次!相关报道言之凿凿地称:第七次人口普查首次把查房屋信息纳入普查范围。真是这样吗?事实上,早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时候,统计部门就对相关住房信息数据进行了登记。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都榜上有名。统计口径还十分细致,不仅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还有人均住房间数等等。有图有真相,不信请看图——传言二:“查人查房”是为房地产税征收做铺垫真相:这是对人口普查有什么误解吧统计法第30条明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从2010年查人查房至今,房地产税也没有推出。可见,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配合统计人员入户调查时,可以放心如实申报。传言三:房屋统计结果将作为征税标准真相:普查数据是国家摸清家底的参考依据作为新时代第一次人口普查,第七次人口普查对人口及相关信息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可以更好地摸清家底,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提供更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某些专家所谓“普查结果将为房地产税征缴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是无稽之谈。其实,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已表示,开展人口普查,摸清人口家底和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制定人口政策,保障人民利益。所以,吃瓜群众一定要耳聪目明,不要再以讹传讹了。还是那句话,如实、准确申报,配合人口统计调查员的工作。家底摸清了,政策才精准,咱老百姓才能得实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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