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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税是多少?定了!未来五年将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

156****8468 | 2019-11-25 05:45:34

已有3个回答

  • 144****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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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房”是要收房产税?结果将成缴税标准?说得跟真的一样……每到清晨有大事。这不,一大早,“第七次人口普查将‘查房’ 或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参考”的消息漫天飞舞,说得跟真的一样。在某度上搜索“第七次人口普查”,搜索结果的画风是这样的。房地产税事关重大,牵动亿万人心。“查房”“房地产税”,这样看起来毫无逻辑破绽的推论,引发网友议论纷纷。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人口普查“查房”是第一次吗?“查房”和征收房地产税有必然联系吗?“查房”数据能直接作为行政依据吗?吃瓜之前,先把这些事搞清楚。传言一:第七次人口普查要“查房”,这是第一次。真相:绝非第一次!相关报道言之凿凿地称:第七次人口普查首次把查房屋信息纳入普查范围。真是这样吗?事实上,早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时候,统计部门就对相关住房信息数据进行了登记。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都榜上有名。统计口径还十分细致,不仅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还有人均住房间数等等。有图有真相,不信请看图——传言二:“查人查房”是为房地产税征收做铺垫真相:这是对人口普查有什么误解吧统计法第30条明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从2010年查人查房至今,房地产税也没有推出。可见,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配合统计人员入户调查时,可以放心如实申报。传言三:房屋统计结果将作为征税标准真相:普查数据是国家摸清家底的参考依据作为新时代第一次人口普查,第七次人口普查对人口及相关信息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可以更好地摸清家底,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提供更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某些专家所谓“普查结果将为房地产税征缴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是无稽之谈。其实,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已表示,开展人口普查,摸清人口家底和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制定人口政策,保障人民利益。所以,吃瓜群众一定要耳聪目明,不要再以讹传讹了。还是那句话,如实、准确申报,配合人口统计调查员的工作。家底摸清了,政策才精准,咱老百姓才能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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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3:39
  • 156****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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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寂大半年后,

    官方对房地产税改革发出新声音。

    这是官方对“房地产税”的**新表态,

    看似平凡的字句里隐藏着很多重要信息,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财政部部长肖捷日前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谈及房地产税,明确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按照房屋评估值征收。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房地产税征收原则确立

    肖捷在上述文章中,首次明确了房地产税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01

    立法先行

    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任何新税种必须先立法后征收。因此,“立法先行”已是社会普遍共识。

    02

    充分授权

    “所谓充分授权,应该是给地方政府充分授权,让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实施方案。”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也持相同观点:“各地房地产情况差异大,因此地方政府对当地房地产情况更熟悉,给地方充分授权,让它在授权范围内选择具体开征时间、适用税率、征收对象,从而有利于房地产税平稳落地。”

    肖捷表示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

    03

    分步推进

    “分步推进原则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可能采取先城市后乡镇、先市民后农民、先企业后个人策略逐步实施。”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焦瑞进认为。

    房屋的评估值如何确定?

    此次肖捷文章提到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此前业内达成共识的按评估值征税首次明确。

    业内专家表示,房屋的评估值应是房屋市场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但由于近些年房价上涨较快,因此**终评估值应该会有折扣。

    现行的针对工商业房产征收的房产税,是对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

    房地产税能不能抑制房价上涨?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房地产税的征收能够发挥三个作用。

    第一是增加相应的财税收入,后续可以成为房地产领域的一类重要税种,进而较好地支撑公共财政事业,甚至可以更好地进行资金二次分配,进而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发展。

    第二是积极调节收入水平,尤其是对于多套住房持有行为进行干预。换而言之,能够有效地引导购房预期。

    第三是能够对房价上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征税背后,势必会对各类需求进行管制,这样部分热点城市热点项目的炒作现象会减少,相应地房价上涨的压力也会减少。

    如果房地产税来了,谁受影响**大?

    在中心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人伤害指数★★★

    从目前民意来看,在中心城市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产税,是很有可能的。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压力会非常大,到时候会出现集中抛盘,对中心城市短期房价构成影响。这可能意味着,囤积大量房子的人财富将显著缩水。

    盲目购买了旅游物业、养老地产的人伤害指数★★★★

    如果不是顶级旅游区,不是配套好、位置佳的房子,旅游地产只能等着免征房地产税。如果不能免征,则其持有成本大增,加上利用率不高,这类房子将成为鸡肋。

    盲目购买了三四线城市郊区、新区住宅的人伤害指数★★★★

    绝大多数三四五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各地围绕着高铁站建设的“高铁新城”很多都非常荒凉。如果你盲目在这些地区购买了住宅,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后也会非常惨。

    加杠杆、超承受能力买多套房的白领伤害指数★★★★

    如果房地产税的开征,会让房价进入一个平稳期,房子很难套现。这些人“死扛现金流压力”的期限就会加长,生活会变得比较痛苦。

    在三四线城市囤积了大量住宅的伤害指数★★★★★★

    相对而言,这种人更惨。即便在三四线城市不实施累进制、惩罚性的房地产税,他们持有房产成本也将大增。但由于多数中西部三四线城市人口增长乏力,很多家庭都拥有多套房,所以很难通过出租转嫁房地产税,而卖房子很有可能找不到“接盘侠”。

    手中有多套房、负债率非常高的炒房者伤害指数★★★★★★

    房地产税如果出台这个消息,就足以对这类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因为消息公布后,会加剧市场的僵持,目前仍然拿了很多房子、承担巨大债务的炒房者,将会非常困难。他们只能选择斩仓,否则房子可能断供被银行申请查封、拍卖,到那时套现价格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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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3:36
  • 131****2626

    "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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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




    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不缴个税
    //




    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




    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来源:杭州交通918、财政部官网、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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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13:33

相关问题

  • 房地产税法现在已经在很多的城市当中试运行,一般是按照两种的计税方式,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已经用于生产经营的方向,自生产经营之月开始进行计算,就需要向国家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其他的房产也已经符合交税的标准,需要从次月开始向国家进行缴纳。①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②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国家除了要征收房产税之外,其实在房屋交易的过程当中还要征收其他的税费,其中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缴纳的税费,就是契税,在大多数的情况之下,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房子,计税在1%,如果建筑面积已经超过90平方米,首次购房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按照总房款1.5%的标准征收契税。?

  • " 近日,国务院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国务院。其中,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根据今年两会上传出的消息可大致判断,目前房地产税正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基本草案已起草完成,正在完善论证之中。”如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朱振鑫对《证券日报》表示,国务院确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房地产税法草案完善或将提速。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在制定之中,落地时间不远了。制定房地产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征收对土地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等都产生较大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表示,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由财政、税务、住房、金融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可以多层面、多维度更加有效地研究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目的就是要让房地税立法符合老百姓的愿望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预期。目前市场关心的焦点问题是房地产税将会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会不会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张依群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设计应该更倾向于宽税基、低税率,还应从住房的基本民生需求角度出发,实行一定的人均或家庭住房面积免除额。而这些具体的标准设定应在中央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地方因素,由省或省以下政府根据人口住房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气候特点等多种因素自行制定和调整,这样才能更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房地产税作为未来地方主体税收收入的特性。“从国际经验上看,房地产税开征的税基主要包括依据租金收入征收和依据房屋评估值征收两种方式。就我国而言,预计会采用房屋评估值来征收房地产税。”付一夫说,需要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并将居民住宅免税面积适当放宽一些,以保证那些持有自住房群体的利益,避免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税负。如此,房地产税的推出也会变得更加容易。朱振鑫认为,从征收对象来看,直接“一刀切”征收不太现实,预计未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该是部分覆盖,先对一线、二线热点城市增量住房开始,从增量扩大到存量,从高档住宅扩大到普通住宅。三线、四线城市暂时不征或者给予一定的豁免条件,且同一城市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域的征收标准会有不小的差异。朱振鑫预计,房地产税将按照评估值也就是房屋市场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征收,当房价上涨时,房地产税负增加,可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但由于近些年房价波动较大,**终评估值可能会有折扣,设定适当的评估率。“划定免征面积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朱振鑫表示,目前认可度较高且相对合理的办法是以户为单位,对首套普通住房免征,然后以人均为标准,对超出家庭(户)免征面积部分的面积,征收房地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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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3月5日至15日,在短短11天里,官方已6次提及房地产税。近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在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税收的职能通常有三个:财政职能、经济调节、监督职能。房地产税作为一项财产性税种,经济调节职能更符合房地产税的定位。关于房地产税征收问题,民众的担心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征收房地税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二是征收房地产税会不会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首先,房地产税收能否调节房价?从理论上讲,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供求关系,**终实现调节价格的目的。根据消费选择理论和替代效应,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当期消费或该种商品消费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替代效应的影响下,消费者会减少当期需求,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降低当期的市场价格。但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践看,房地产税在沪、渝两地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效应。重庆房价在实施房地产税改革后,增长率出现整体性下滑。但上海的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实施房地产税的实践表明,其政策效果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制定具体税收实施政策上,需“因地制宜”,精细化制订税收政策。二、作为财产性税收,调控房价是否应作为房地产税的职能定位,值得商榷。其次,房地产税会否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购房者即是税负承担者。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此类具有生存权利性质的财产征税,应该采取“轻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到首套免税、人均扣减面积之外,累进与退税的方式是满足财富再分配的**优选择。但是,税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论采取何种课税方式,都会某种程度增加居民负担。虽然在现实征收过程中,税负可能会部分转嫁给开发商,即税负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并非完全弹性,这就决定了普通居民在征税问题上并没有“豁免权”。既然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待商榷,那么在居民高杠杆购房的基础上征税,其结果也只能是加大居民购房的杠杆率。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与投机是房价上涨和房地产领域暗藏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不论是之前的宏观调控,还是此次的房地产征税,事实上都有“挤压投资需求”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一直存在“重流转、轻持有”的问题,使得投资者或投机者既可以通过保有房产减少损失,又可以脱手房产来转嫁成本。这样的税收倾向,无法从根本上盘活市场存量,有效地解决住房刚性需求。试点房地产税,若想达到“扶贫”和盘活存量的目的,就需要“广开言路”。除了需要研究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还要力求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同时挤出投资与投机的需求,真正盘活存量,以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征收房地产税的核心仍是“公平”问题,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累进和退税税制,是保障房地产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存在很大差别,中央在给地方政府下放“因地制宜”权力的同时,也需注重权责的统一,避免地方政府“以权谋私”。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这个火候和度的把握还需决策者仔细斟酌。□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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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房地产税立法稳步推进,相关的调研工作则先行展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小组去年已成立,当前正在各地进行调研,为立法做准备。5月14日,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芹芹对《证券日报》表示,考虑到房地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面广,地区差异大,所以征收细则制定难度较大,进行充分的立法调研十分有必要。这有助于认清现实情况,清除立法障碍。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表示,房地产税立法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关乎各方利益的难点问题。从大的环境来看,在当前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出台房地产税的整体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房地产税还处于调研准备的过程当中。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表示,要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3月9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全国两会会上表示,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4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要求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照分工逐项制定落实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国务院。其中,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推进还需一定时间进行相关论证”,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姜国君对《证券日报》表示。张依群表示,房地产税立法的难点一方面是在理论上如何处理房与地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土地国有的根本制度框架下,收缴70年土地出让收入后的房与地的相关税收关系如何界定;另一方面是在实际操作上,征收房地产税必然带来政府与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问题,如何平衡是保证房地产税能否达到征收效果的关键。“房地产税立法迟迟未能落地,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税牵涉主体较多,需要协调推动,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纳税主体、税基、产权、重复征税、税源统计、细则制定等难题待解。”杨芹芹说。例如,在产权方面,除了商品房外还有大量房改房、央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并存。这其中商品房产权明晰、价格市场化,而其他类型的房屋普遍存在程度不同的产权模糊等问题,未来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很难确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表示,针对市场上福利房、小产权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要如何制定税收标准,城乡是否同步推进,要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这并非只依靠某个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即可达成,因此需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付一夫认为,对于属于地方税种的房地产税,地方政府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其中也包括税率的确定。在制度设计初期,房地产税税率应该不会太高;同时,税率高低与征税基数评估高低是存在一定内在逻辑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税基越高、税率越低,反之亦然。所以在确定房地产税税率时,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也可以参考这一规律。杨芹芹表示,上海和重庆试点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未来房地产税税率大概率会采用超额累进的形式,整体税率不会太高,各地会存有差异,也可能是给地方政府设定一个合理的参考区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房价和调控目标自行决定。“至于设定居住面积免除额,是完全有必要而且应该设定的。”付一夫说,应将居民住宅免税面积适当放宽,可以避免进一步增加那些持有自住房群体的税负。据姜国君介绍,目前上海、重庆已先行试点征收房产税,上海按人均居住面积界定缴纳门槛,重庆则是对高档住房以及外地人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进行征收。图片来源:摄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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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因拆迁权益受损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近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决定扩大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其中,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公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后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执行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是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二是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此外,根据该《通知》要求,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涉及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应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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