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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133****9293 | 2018-07-12 13:45:02

已有3个回答

  • 138****4422

    税务部门一直给纳税企业开通着这条通路,只是这个税是年报的,房产税也是年报的,平时用不着申报。看来是你一直未曾报过其它的税?因为即使你没有营业没有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的。如果你真从未申报过,那你可是给税务部门提供了发外财的机会了。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5:59
  • 134****6746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是3,6,9,12月份(每月10日前)申报本季度的

    3月10日前申报1月1日-3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税,
    6月10日前申报4月1日-6月30日的土地使用税
    9月10日前申报7月1日-9月30日的土地使用税,
    12月10日前申报10月1日-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税
    以上税种只有在3.6.9.12月份才会出现,别的月份不出。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5:53
  • 151****3026

    不一定,看地方规定了,有的季度,有的按月,,我们这就是每个季度缴纳一次,一平米多少钱这么算起,不过记得缴纳啊,要不然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般企业有房产本的土地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5:44

相关问题

  •  纳税人房产税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如下图:  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  第二步:登记房产信息  登记房产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房产信息,包括自有房产、出租房产、承租房产、转租房产。因房产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房产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房产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房产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  房产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房产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房产信息,并跳转至房产税申报表填写页面。  房产税申报表是根据登记的房产税源信息自动产生的,包括自有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有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只修改自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部分,对承租、转租房产可暂时不予修改。  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房产信息,请您务必在房产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房产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地税主管部门管辖,请到房产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3)、如果您需要同时申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请您在出租房产信息中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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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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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于1988年9月开始。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种,启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3、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5、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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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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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单位税额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其他地方 0.6元-12元,具体你单位适用的单位税额,咨询当地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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