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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58****6868 | 2018-07-12 1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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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4763

    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8:25
  • 145****8897

    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非一般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8:01
  • 146****6280

    定义: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准财产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查看全文↓ 2018-07-12 13:47:31

相关问题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第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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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自有房产和自有土地是按照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来交纳的房产税=房产原值×(1-10%20%)×1.2%这个是全年数,除以12以后是每月数。10%还是20%比例要看你房子是否为90年以前的房产,是则为20%,否则为10%。土地税=土地面积×土地级别金额这个是全年数,除以12以后是每月数。土地级别金额要看你的土地证上说明是几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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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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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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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土地每个月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开发初期应交税的土地总体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的数值则是房地产土地使用税费。如果纳税人在交房地产土地使用税时确遇到了一些经济上的困难,那么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4.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5.)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