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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3年物业费交税吗

153****5364 | 2018-07-12 17:58:32

已有3个回答

  • 158****0196

    解答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解答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对于代收的其他费用,要看其是否属于上述可减除范围。
    因此, 代收款项,不征营业税,仅对其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59:11
  • 134****0568

    预收了一年的物业费,开了发 票,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了一年的物业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并应于次月征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59:05
  • 131****1722

    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这样缴纳:
      1、增值税
      (1)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59:00

相关问题

  • 每个地方的管理收费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提前预收一年的管理费,有的是交房的时候预交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就可以了。预交一年也没什么过失,因为物业管理可能前期开盘费的投入需要提前收回。装修押金一般是需要装修的时候缴纳,不过早晚你都要装修,他也会收取装修押金的。如果在自己经济承受范围内。提前缴纳也未尝不可。反正到时候也会退你的。就算你不打算入住,也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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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公司能不能预收物业费,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依据的问题:回答: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年一付物业费的情况普遍存在,就是小区业主很多不清楚这样的规定。而成为的行业的一个规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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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这样缴纳:  1、增值税  (1)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实际提供劳务的月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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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为简便的办法,就是开票即交税,因为税务控制的就是发票,你开票即要报税,所以尽量不要先开票给服务对象,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否则可能造成,你物业服务费没收回来,却要先交税款,预收的好办,开了票,你就申报税,预收的也把它视为本期收入,这个在税务上是没有问题的,不管他多少期的物管费,房租,只要他一次性来交费,你就开一张票,只要在上面标示某期到某期费用就可以了。收到时就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核算税金。2、物业公司各项目服务面积增加或减少,主要要求各服务处做好内页资料就可以,还是按上述的,按实际收入(当期或前期费用收入,以及预期往期收入,不要做应收款收入)核算,未收到的款,只要管理处做记录就好,供未来催费用。3、按合同支付的费用,如保洁费,绿化费,你也不要按月的去计提,太麻烦了,你按实际收到发票和实际付款来做账,一切解决了,看到票付了款才去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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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会计和税务处理要分开,您的做法还是正确的,应交税金可以出现借方余额的。欢迎再次咨询!你这样做是对的,你单位交的是营业税,收入按12个月确认,同样税金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按每月确认的收入计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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