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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集体土地政府可以占用吗

157****5930 | 2018-07-12 20:22:38

已有3个回答

  • 148****5291

    如你所言,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政府如欲短期使用,需要同村集体(村委)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如果系长期使用(征收),需要走征收程序。
    无论短期还是长期使用,都需要给村集体相应的对价,具体价格参照各地土地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查看全文↓ 2018-07-12 20:23:53
  • 154****4277

    未经依法批准,个人无权占有集体土地,土地禁止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查看全文↓ 2018-07-12 20:23:37
  • 147****6675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乡政府的出售土地和校舍的行为;二是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乡政府出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属于无效处分行为,无效。村民可以要求解除与政府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是确认合同无效,一个是解除租赁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12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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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乡政府的出售土地和校舍的行为;二是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乡政府出售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属于无效处分行为,无效。村民可以要求解除与政府的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一个是确认合同无效,一个是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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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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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你这个问题,首先应找到村干部,让村干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找乡镇上的分管你们这村的干部进行处理,这种土地的侵占问题,一般在基层就能解决,但是如果找上述2个地方都还没解决好的话,你就只有再找土地管理局了,还有就是提起诉讼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你这案子,如果对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你们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得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土地原本就是属于你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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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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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国土局或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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