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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库可以计入公摊面积吗

145****6237 | 2018-07-12 21:01:17

已有4个回答

  • 156****1933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
    针对车位公摊面积的大小,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一个车位的实际面积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标明的面积都为30至35平米。这是因为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通道、拐角等面积公摊计入其内,如果双车道可能会大些。
    在做建设项目投资测算的时候一般一个车位算30-40平方左右,你这个车库公摊肯定有问题。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51
  • 151****0548

    针对车位公摊面积的大小,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一个车位的实际面积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标明的面积都为30至35平米。这是因为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通道、拐角等面积公摊计入其内,如果双车道可能会大些。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45
  • 152****6425

    据市产权处有关人士说,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你所说的地下室开发商可以把它作为自行车库,说不定将来开发商可以把它改作其他用途。所以,自行车库不应计入公用分摊面积,若开发商能拿出相关政府批文以及产权证明的开发商可以租或出售。反之虽未公摊但属业主共有。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35
  • 155****1648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虽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属于国防的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说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

    介绍: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面积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2] 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拓展:

    在一些综合楼宇中,经常会出现下面几层通往上部功能区的楼梯连续空走的情况。从使用功能来看,空走楼梯确定是只为上部功能区使用;而从设计角度看,它的出现是出于为上部功能区使用者出入方便和非住宅部分便于管理的需要而专门设计的。房屋面积计算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房屋面积的准确与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28

相关问题

  • 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小区内地面的车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产面积计算时不计建筑面积,也不会作为房屋的分摊面积。此外,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架空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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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小区内地面的车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产面积计算时不计建筑面积,也不会作为房屋的分摊面积。此外,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架空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公摊的计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整个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摊的基本原则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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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可以确定的原则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防工程变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据变更后的用途来确定权属。例如,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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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车位公摊面积的大小,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一个车位的实际面积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标明的面积都为30至35平米。这是因为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的通道、拐角等面积公摊计入其内,如果双车道可能会大些。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住户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作为公用分摊的面积的前提是,该地下室是用来放置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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