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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个人集资规定几平米

151****2276 | 2018-07-12 2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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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6093

    枣发[2009]13号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2009年9月18日)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现就全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靓,同城化发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3、市、区(市)联动,以区(市)为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改造范围、改造责任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包括所有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庄。  
    (二)改造责任  
    1、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属地和本系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计划、拆迁、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及枣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在拆迁和稳定工作方面积极支持、配合。   
    3、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分管负责人,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改造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拆迁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27:38
  • 132****981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7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27:17
  • 151****0639

     辽宁省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06-3-9 22:42:0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还没有从根本得到解决。全省至今还有62万户缺房户,特别是13.3万户、49.2万人仍居住在房屋结构简单、设施简陋、阴暗窄小的棚户区里,这些棚户区的房屋大多已年久失修,成了危房险房。为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和到本实际末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明确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地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充分认识完成这一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本世纪末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加大房改力度,千方百计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充分利用好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对改造棚户新建的住宅,要实行新房新制度,取消无偿分配住房,个人按房改政策出资,单位适当补贴。商业银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要给予倾斜。

      三、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对棚户区改造要提供优惠扶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可减免有关收费并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教师集资建房费和商业网点费;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电、气、暖增容费;经省建设厅和人防办批准,还可减免人防工程结建费;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实行购建非;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实行购建房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款30%,20年内付清银行贷款的本息。

      四、统筹规划, 搞好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则、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则和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交通、文教医疗、商饮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工艺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采取多种改造建设方式和拆迁安置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渐渐社。1、在棚户区建设“安居工程”,利用“安居工程”贷款进行改造建设。2、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棚户区进行组织企事业单在棚户区进行集资合作建房.3、组织开发企业在棚户区进行保本微利开发,建设回迁房和部分商品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代购买住房。4、在城市规划区内欲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易地提供地块,建设安置棚户区居民住宅,原腾空地块的利益(含土地收益和减免有关税费收益)全部用于补贴建设安置动迁户住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宅,房改成本价与住宅建设成本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动迁居民单位负担。5、政府通过好差地块搭配方式组织开发企业进行改造建设,建设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平衡,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赵新良任组长,省建设厅厅长赵俊林、省计委副主任张鹤龄、省煤炭局局长苑振铎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安居工程、矿工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政府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主抓这项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责任制,以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扎实推进。各级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金融、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另外你的其他问题应咨询当地房产局。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26:19
  • 143****3911

    我也是湘煤的子弟,我觉得湘煤集团就是想靠集资房赚钱,一点都不会考虑职工的感受,集资也要找个比较好的地方啊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25:59
  • 151****3807

    很正常,他们需要的是那块地而不是那些烂房子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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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信阳棚户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信阳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的,按信阳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确定。 信阳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信阳棚户区房屋拆迁**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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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改造要求: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棚户区 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商业拆迁是指,开发商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基于纯商业开发性质的考虑,出于营利的目的,经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被拆迁人将其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所取得的房屋拆除,并在该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一是商业目的性,二是合意性,三是拆迁补偿的不确定性。商业拆迁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被拆迁户与开发商达成合意,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强制拆迁。由于拆迁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拆迁补偿没有法定要求的合理性,北大教授钱明星说过:商业拆迁中漫天要价是被拆迁者的合法权利。  按照目前房地产估价的行业规则,在商业拆迁中,为了完成项目进度,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甲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或增加房屋面积或提高补偿价格,促使被拆迁人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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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棚户区的改造的补偿标准,全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政策为准。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得降低。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补偿包含三种: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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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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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1、重点安排(1)资源枯竭型城市。(2)独立工矿区。(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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