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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棚户区改造几年

145****0782 | 2018-07-12 21:49:06

已有5个回答

  • 157****6924

    即使不给你产权,因为你算是此公房的承租人,所以你仍然可以享受这套公房的拆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低套型面积标准,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低套型面积标准的;
    (五)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前三款规定待遇的。

    查看全文↓ 2018-07-12 22:42:58
  • 142****0333

    当然可以,有房产证,上面写的你的名字就可以买卖,因为你拥有房产证代表你有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可以转让。
    当然,由于周边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改造房你购买时 享受的优惠程度以及装修程度,小区人员素质等可能房子价格会受到影响

    查看全文↓ 2018-07-12 22:42:33
  • 137****371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
    湘建保〔2017〕18号

    各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方便办理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将《湖南省2017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
    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393996户,落实项目917个(其中货币安置337968户,新建安置56028户,)、面积44451655.44平方米。分别为:长沙市67个项目、17466户;株洲市70个项目、32861户;湘潭市36个项目、14449户;衡阳市60个项目、22596户;邵阳市93个项目、47748户;岳阳市114个项目、37878户;常德市36个项目、49088户;张家界市47个项目、10348户;益阳市77个项目、35264户;郴州市116个项目、32945户;永州市99个项目、43356户;怀化市34个项目、13027户;娄底市48个项目、26603户;湘西自治州22个项目、10367户。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市州人民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保函〔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项目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计划指标对项目进行调整变更,但必须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湖南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xls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4日

    查看全文↓ 2018-07-12 22:42:11
  • 133****0628

    改造这些的话需要问拆迁办,以及去政府看下通告的,**后你上网去搜索律伴找本地的律师,看下他们了解本地的行情不?

    查看全文↓ 2018-07-12 22:41:31
  • 151****7279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查看全文↓ 2018-07-12 2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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