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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纠纷如何定罪

144****9861 | 2018-07-13 16: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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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7102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1、如果公务员拆迁征地时代表的是政府的决定,对此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只能对各级政府的违反决定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
    2、如果公务员拆迁征地时,擅自决定违法拆迁,他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是否判刑需要看他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比如说拆迁时致人死亡等,这些有可能需要判刑的。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37:03
  • 153****6702

    河北省冀州市因国际马拉松项目需要征收辖区内某村土地,建设跑道。冀州市国土局与该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约定征收价格为每年每亩750公斤小麦或者等值货币。发放了青苗费后,施工方开始进场划线。

    施工方发现有四所围墙在线内,影响施工,向国土局反映了情况,国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久施工方强行推倒了围墙,并与村民发生了冲突。后在民警和政府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停止施工,待政府解决问题,施工方出具了一张保证字条,矛盾就此搁置。

    一个多月后,施工方再次施工,又一次与村民发生冲突。

    第二天,施工方又要施工,村民阻拦被撞伤,并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提起公诉。经某资产评估公司鉴定,施工方损失42万余元,数额巨大。

    征地程序违法

    01 未经有权机关批文违规征地

    涉案征地行为时至判决书生效,也没有出具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所谓土地征收协议也是由国土局与村委会签署,系违法行为。

    02 以租代征违法

    涉案土地征收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6项指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03 没有补偿强行占地

    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涉案土地征收仅仅发放了青苗费,至今也没有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等其他补偿。没有补偿就强行用地的行为明显违法。

    小结

    征地是本案发生的诱因。涉案土地征收行为既没有经过审批,又是以租代征,还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先行用地。这就好像买了东西没有给钱,却要拿走东西,村民当然不干了。可以说,征地方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将这种过错归咎于无辜的被害村民。

    拆违程序违法

    施工方拆除村民围墙的行为违法。施工方没有拆除村民围墙的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小结

    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于国土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施工方作为与村民同等地位的普通法人当然没有拆除他人建筑的权利。施工方既无法认定涉案建筑的违法性,也无法认定涉案建筑的具体范围,由他拆除完全是施工方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这一行为直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在刑事审判中也应当认定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可能影响被告人的具体量刑。

    施工程序违法

    01 涉案工程未经依法招标,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涉案《冀州市东部新区市政建设工程BT合同》【p203-p207】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进行招投标,但是案卷中并没有招投标合同,经历了多次审判,公诉方也没有出示这些证据。

    02 涉案施工许可证取得方式违法

    持有施工许可证,不能证明施工行为合法,涉案工程项目,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文件。再加上本案的征地程序违法的事实,我们几乎可以确定涉案施工许可证违法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冀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中明确记载“本证放置于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但是施工方并没有将该许可证放置于施工地点。

    小结

    涉案施工行为,既没有经过招投标,也没有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村民扰乱的究竟是一个合法施工秩序还是阻拦了一个违法施工的行为就是决定办案的关键。而确定是合法施工还是违法施工的关键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很明显这就是一个违法的施工行为。

    鉴定程序违法

    本案的关键还是一份影响定罪的鉴定意见。实践中的鉴定意见都十分专业,辩护律师很难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如在伤情鉴定中,很多辩护律师根本分不清楚哪里是掌骨,哪里是月骨,因此对于鉴定的质证一般是以程序为主。

    本案鉴定在程序以下违法之处,导致法院直接否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而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01 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

    依照《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涉案财产损失鉴定应当由价格鉴定机构完成,但是侦查机关却委托了某资产评估公司。在庭审中,评估师更是说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秘密,该评估公司原来的鉴定资质早已经过期,不具有鉴定的资格。因此,该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

    02 评估师没有实际参与本案鉴定

    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的鉴定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于某某公开承认其自始至终未实际参与过本案评估鉴定工作,只是在“报告”完成后在上面签名,对涉案事项一无所知。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文件第16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该评估师违背执业道德,违规作出涉案鉴定意见这个关键证据,不顾他人生命,财产,自由的行为我们当庭予以揭露。

    小结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因此,本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二次审理中,法院**终认可了这一观点。

    终极奥义——无罪判决

    公诉方拒绝了辩护人谈论征地违法的事情。我们只好就事论事,直接说施工方和鉴定意见的程序违法,**终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无罪。

    这是一场程序辩护的胜利。整个辩护过程就是围绕各个环节的程序是否违法。征地、施工、拆违、鉴定,都是从程序下手辩护。这还要得益于我们曾经代理了上百起征地拆迁案件,对相关法规十分熟捻,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36:47
  • 136****4198

    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亲戚谋利,其中,有些会违反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情节严重,属于违纪行为。

    一、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
    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1、国务院的批准权: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二、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导致耕地大量荒芜或者毁坏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三、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如果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则只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构成犯罪,但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滥用职权罪。
    (二)行为人在实施本罪行为中如果收受贿赂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贪污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费用的,又可能触犯他罪如受贿罪、贪污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36:15

相关问题

  •  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随着城市建设和项目推进的加快而日益尖锐,成“天下第一难事”。我局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另辟蹊径,以法院参与下的诉讼和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为载体,通过建立完善大调解系统及时化解征拆矛盾。2008年以来,完成拆迁2897户86.45万平方米,依法征收土地1.9万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50余起,未出现1例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征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12月1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魏晓泉带领政法委、纪委、法院、信访局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视察,对我局征地拆迁大调解系统取得的成效给与了高度肯定。一、另辟蹊径建机制。充分认识征地拆迁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主动担责,对在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许可等职责方面,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的矛盾纠纷,由我局负责行政调解。成立了以局领导牵头的调解机构,选调能力出众、善于做群众的同志担当行政调解员,高标准建成了行政调解室,从阵地建设到制度构建,从化解责任到国土行政争议预防,全面实现大调解要求。二、法情并用重调解。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在工作中,遇到签订协议不搬家,信访、缠访又不主动起诉的,采取先调解再诉讼原则,先通过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做工作,再到法院调解中心,采取国土讲政策、法官讲法律、居委会讲人情方法反复做工作,能达成调解的,直接签订调解协议,确实达不成协议的就起诉。在审判期间,我们同法院积极沟通,尽量采用调解优先原则。通过积极调解,近两年来,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50余起。三、司法确认堵漏洞。在之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拆迁单位三方签字基础上,引进由纪委、法院、村(居)干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参与协议签字,并对签订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台了《关于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规定》,有效杜绝了拆迁户与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反悔法院无法执行等问题。签订协议后反悔户数明显减少,工作推动得到明显加快。通过建立征地拆迁大调解系统,将诉讼和非诉讼机制有机结合,法院派员亲临指导调解,辨法析理,解决了法律上的认识误区;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讲政策、讲情理,面对面沟通,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增进互信;通过调解委员会参与签字并进行司法确认,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更加合法依规,有力的推进了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阆中的快速发展和平安阆中创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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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全部5个回答>
  •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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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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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县级或者乡镇土地部门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如县国土局。土地承包问题找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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