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房产继承 >详情

法院怎么分割房产

144****3719 | 2018-07-13 16:46:43

已有3个回答

  • 142****3135

    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注明是按份共有,按照等级份额比例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离婚后一般均分。
    一方放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补偿。
    如无法达成协议的,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47:23
  • 151****1405

    房产是可以确权的。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虽然房产权证是你父亲的,但是你们基于多年生活于此房屋内的事实而取得与你父亲共享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通常情形下,房产是不能分割的,因为这涉及到你父亲的居住问题和其他切身利益,但是你能确保你父亲的居住不受影响并且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房产。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47:16
  • 155****9009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其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其三,**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法院法院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的抵押房屋,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物权的转移应该始于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时。

    查看全文↓ 2018-07-13 16:47:01

相关问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全部4个回答>
  •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全部5个回答>
  • 离婚房产分割中,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几则故事此次结合**近接触的几则实际案例,聊聊离婚房产分割的法院管辖问题。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则: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下面具体说几个案例。夫妻甲夫、乙妻,已诉讼离婚,但投资S市一套房屋权益尚未分割,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签署,现该房屋各种手续齐全,只待和开发商去办理过户。巢已筑,燕分飞,具状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诉请如何确定,分割房屋还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专业问题。处理结果:经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且甲已缴纳诉讼费。突生变故:S法院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乙户籍所在地法院(相对偏远的某县法院…)有同行提议,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管辖。

    全部4个回答>
  • 离婚房产分割中,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几则故事此次结合**近接触的几则实际案例,聊聊离婚房产分割的法院管辖问题。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则: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下面具体说几个案例。夫妻甲夫、乙妻,已诉讼离婚,但投资S市一套房屋权益尚未分割,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签署,现该房屋各种手续齐全,只待和开发商去办理过户。巢已筑,燕分飞,具状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诉请如何确定,分割房屋还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专业问题。处理结果:经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且甲已缴纳诉讼费。突生变故:S法院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乙户籍所在地法院(相对偏远的某县法院…)有同行提议,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管辖。

    全部4个回答>
  • 遗产继承诉讼费参考以下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