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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全款付清能退房吗?

136****6413 | 2018-07-13 17:23:51

已有3个回答

  • 156****0518

    如果是你办理的贷款买房子,你房贷还清,说明你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登记在房管,是不能再通过变更购房合同去改变房子主人姓名了。也不能再退房子给开发商了。
    只有你去缴纳契税等税费,办理下你姓名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以后。在找个买家,把你这房子买卖过户给他,。才可以!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24:41
  • 141****8675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如果未办理房产手续,可以退房。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24:30
  • 137****2279

    可以退但是退不了全额,要扣掉你所交款项的8%的违约金,这个合同有法律效益,你**好去查一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法律上不能用无根据的推测<并且好像>.一定要搞清楚.

    那就要起诉了,如果在起诉期间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下来你就有80%能胜.

    那要是这样可以退的.但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24:10

相关问题

  • 可以通过 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符合某种条件便可解除合同。具体要谈的细节可以找到所购项目的案场经理,协商帮忙处理看看。因为签合同后,房子已算售出,所以有些麻烦,不过还是有办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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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房可以,但是购房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人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支付的订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二、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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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房可以,但是购房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人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支付的订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二、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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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签订了,你也交了全款,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无效,你想要无损失的撤销合同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只是想要退房,只需要明确的告诉卖房人说你不打算买房了,要求退房,这样就可以了,只是会产生违约金。根据《合同法》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但是一般来说约定的违约金**高不得超过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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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了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解除合同,不能退房,不能全额退款的。如果解除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经过对方同意。即使对方同意解除合同,估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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