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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并的使用年限如何

131****1657 | 2018-07-14 10:11:29

已有4个回答

  • 153****7266

    全部确定为**近的终止日期,这样能做到合并之后新宗地终止日期的统一。但这样部分宗地的终止日期就被提前了,也就是缩短了这部分宗地的使用年限。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其使用年限的变短,实际上是可利用土地并获得相应土地收益年限的缩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损害了宗地权利人的利益和收益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16:29
  • 131****1681

    一般来说会以大块地的使用年限为准,估算其他地块的价格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16:14
  • 133****8655

    土地分割登记的实体要求是(亦即甲开发商可否申请分割土地的文件)则比较简单,主要是分割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同一,分割不致土地畸零化,以及分割后四至清楚。
    所谓使用权人同一,是指分割前与分割后的二块(或二块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同,应为转让登记,但因企业分立或继承分配的又属于分割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是共有权人的,其共有人在主体和份额上应保持相同。
    本案中,甲公司符合以上条件。至于分割不致畸零化,这是技术性要求,原则上要有对应的政策细则或规划才好掌握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16:02
  • 136****8108

    终止日期全部确定为**长的终止日期,这样也能做到合并之后新宗地终止日期的统一。但是部分宗地的终止日期被延长了,一方面需要通过土地价格评估的方式计算宗地使用期限延长需要补交的出让金,同时要签订相关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相关工作步骤和程序较为繁杂;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部分宗地的总出让年限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建设用地**高出让年限的规定的法律问题。

    查看全文↓ 2018-07-14 1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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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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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分割登记的实体要求是(亦即甲开发商可否申请分割土地的文件)则比较简单,主要是分割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同一,分割不致土地畸零化,以及分割后四至清楚。所谓使用权人同一,是指分割前与分割后的二块(或二块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同,应为转让登记,但因企业分立或继承分配的又属于分割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是共有权人的,其共有人在主体和份额上应保持相同。本案中,甲公司符合以上条件。至于分割不致畸零化,这是技术性要求,原则上要有对应的政策细则或规划才好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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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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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1、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3、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地产公司买地的时间开始的,购房合同上会写明,比如该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你拥有永久房产权, 到2067年你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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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土地使用用途决定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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