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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房产赠与女儿,接受赠与人去世房产如何归还赠与人

135****1263 | 2018-07-14 19:24:17

已有4个回答

  • 155****3004

    您好!
    关于房屋赠与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房屋赠与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也是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自签订之日生效,但仅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赠与人死亡后,既然赠与合同产生的是赠与人赠与财产之债务,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则需偿还其债务。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北京房产继承纠纷认为,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上面说的赠与行为无效。是指没有发生房产转移的物权效果。并没有否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因此,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查看全文↓ 2018-07-14 19:24:50
  • 131****4654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查看全文↓ 2018-07-14 19:24:44
  • 152****4317

    赠与人死亡的,赠与物作为遗产处理,不动产的从继承发生时发生物权变动,即归受赠人所有,可以随时要求过户登记。

    查看全文↓ 2018-07-14 19:24:36
  • 136****5513

    您好,建议咨询房管局。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房屋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查看全文↓ 2018-07-14 19:24:30

相关问题

  • 1、如果是公证的遗嘱,是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的,但前提是还没有办理过户;2、你可以向公证处查询是否有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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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1、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没有上述三个条件,或者超过1年了,那就很难撤销了。 2、动迁,户主是父母,那么子女的户口是否在里面,如果户口在里面的话,子女也是有份额的,分到的房子不完全属于父母。动迁的时候,是否有内部家庭协议,父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子女,或者同意由子女享有产权?如果没有这些内容的话,房子的份额父母还是有机会可以要回的,比如称办理动迁手续都是子女去办理的,具体怎么办,办理什么都不清楚。夫妻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取得部分房款后,自己另找地方住。 3、目前父母生活困难,可以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全部3个回答>
  • 没有问题,等18岁,就可以继承了,有遗嘱没问题,

    全部3个回答>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均不得撤销赠与。

  • 一般情况下,房产过户赠与人应当到场,以便于确认该赠与人的身份、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字确认,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如果赠与人不能马上到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有关人士代表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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